| 发文单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24日 |
| 标 题: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七星区储能产品扩能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星政办发〔2023〕10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0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朝阳乡、各街道、华侨旅游经济区,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七星区储能产品扩能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桂林市七星区储能产品扩能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储能产品扩能项目建设,尽快推进项目范围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推动我区经济发展,改善村民生活条件,提升村民生活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桂林市相关房屋征收的政策,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对象
在铁山园Z-28-2-1地块(原《征地协议书》E1地块)项目征地范围内蒋家渡村民小组的被拆迁户。
二、安置办法
(一)产权调换方式
1.安置地点:规划安置储能产品扩能项目范围内。
2.公寓房安置,安置房屋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3.安置标准
①有本村户籍、享受村民待遇的,按人均85㎡的建筑面积住房进行安置。
②不享受村民待遇,但有有证房屋的被拆迁户,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产权调换标准进行补偿。
4.选房办法
选房以先签先选为原则,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取消选房资格,由指挥部按政策进行安置。
5.产权调换标准
①有证房屋产权面积按1:1比例进行产权置换,在此基础上,一是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的补助;二是在规定时间1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15%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16-30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10%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31-4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5%的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时间45日没有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当有证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指标面积的,差额面积按建设成本价购买;当有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指标面积的,按规定比例进行产权置换后,差额面积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公寓楼补足。差额面积小于公寓最小户型建筑面积50%的进行货币补偿,差额面积大于公寓最小户型建筑面积50%的可选择接近面积的公寓房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超出面积在10%及以内的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超出在10%以上的按市场价格5000元/㎡购买。
②无证房屋的村民,以建设成本价购买公寓房指标面积,如公寓房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指标10%及以内的,按建设成本价购买,如公寓房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指标最小户型面积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格5000元/㎡购买。
(二)货币补偿方式
有证房屋的村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评估价值基础上,一是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助;二是在规定时间1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16-30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31-4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时间45日没有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搬迁奖励;三是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等于安置面积而选择货币补偿的村民不享受放弃指标的补助。
(三)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
1.对象:有本村户籍并享受村民待遇,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安置的村民。
2.地点:规划安置范围内。
3.标准:60㎡/2人户,70㎡/3人户,80㎡/4人户,100㎡/5人户;6人户以上(含6人户)经指挥部批准,可以选择拆分一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经指挥部批准,2人户、3人户可选择80㎡的宅基地,4人户可选择100㎡的宅基地,所选择的宅基地与安排的宅基地差额面积以600元/㎡的价格购买。
4.按农房审批规定,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自行建设。
5.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有证房屋,在评估价值基础上,在规定时间1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16-30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31-4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时间45日没有签订协议不给予搬迁奖励。
6.退还宅基地征地补偿费标准:根据项目安排(一户一宅)宅基地只转不征的规定,已征收补偿的宅基地要退还征地补偿费,退还的价格为每亩12.5万元(187元/㎡)。
7.选宅基地办法:在规定时间3日内,项目范围内所有拆迁户完成签订协议的,采取摇号选择宅基地方式进行;超过规定时间3日外分散签订协议的,按先签先选宅基地方式进行。没有在规定时间15日内签约拆迁的,取消选宅基地资格,由指挥部按政策进行安排。
三、无证住房自拆费标准
(一)自拆迁费标准:砖瓦房(盖水泥瓦)500—700元/㎡,砖瓦房(盖小瓦)600—850元/㎡,砖混房750—1000/㎡,具体补偿价格视房屋的新旧、装修情况而定。
(二)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200元/㎡的奖励。
(三)超过规定时间45日没有签订协议的,不给予任何奖励。
四、房屋装修、搬家、临时安置(过渡)等补偿补助标准
(一)有证房屋装修补偿标准:普通装修300元/㎡,精装修400元/㎡,豪华装修500元/㎡。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给予有证建筑面积装修100元/㎡奖励;在规定时间内交房的给予有证建筑面积装修100元/㎡奖励,不按时签订协议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的给予两次搬家补助费,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搬家补助费。每次搬家补助费按10元/㎡(产权面积)计算,每次搬家费总计不足700元的或无证房屋户,统一按700元给付。
(三)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1.公寓房安置的过渡期为24个月,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3个月,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过渡期为12个月。选择自行过渡安置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产权面积每月12元/㎡计算。
2.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或无证房屋户,统一按800元给付。公寓房逾期交房的临时安置费按150%支付。
3.选择由指挥部安排临时过渡安置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4.公寓安置房屋交付使用后,停付临时安置费。
(四)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我区现行标准实施。
五、补偿、安置相关问题说明
(一)安置人数以公布《桂林市七星区储能产品扩能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之日为准,即2023年10月24日。
(二)对无证唯一住宅的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主动搬迁的,在农房审批标准的建筑面积300㎡的范围内(少于300㎡的按实际面积,大于300㎡的按300㎡计算,超出部分按无证房屋给予自拆费),给予评估重置价格和装修补偿。在评估重置价格基础上,在规定时间1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重置价格15%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16-30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重置价格10%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31-4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重置价格5%的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时间45日没有签订协议及搬迁的或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享受本条款所有的补偿、奖励待遇。
(三)对户口迁出本村的被拆迁户的安置。原则上采取公寓房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主动搬迁的,可参照“有本村户籍并享受村民待遇,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安置的村民”的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和标准,所安排宅基地,以600元/㎡的价格购买。
(四)安置人数和安置面积的确定办法: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户,如在征地拆迁范围外有有证房屋的,确定安置人数是按安置标准(人均占地20㎡)扣除征地拆迁范围外有证房屋的人数。如一户多宅户的户籍人口为7人,在征地拆迁范围外有占地60㎡的有证房屋,安置人口确定时要扣除3人(60㎡÷20㎡=3人),即安置人口为4人,安置面积为300㎡(75㎡×4人)。抵扣征地拆迁范围外的有证房屋,经批准后可以在原址原面积按规定改建。
(五)公寓安置房屋均为清水房,建设成本价格均暂定为2000元/㎡(建筑面积),以结算为准,结算价格大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结算价格小于2000元/㎡的,按实际计算。
(六)公寓房安置方式,自愿放弃安置或部分放弃安置指标面积的,给予2000元/㎡的补助。
(七)村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拆迁房屋钥匙交到指挥部后开始支付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公寓房安置方式的,房屋装修补偿费、其它补偿(自拆)费要与购房款抵扣,抵扣后,如有多余的款额,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拆迁户;如果不足抵扣的,则在安置房交付使用前30日内全部付清,未付清的,不予交房并停发过渡费。
(八)未尽事宜由桂林市七星区储能产品扩能项目建设指挥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