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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七星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5-09-23 17:25     来源:桂林市七星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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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七星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9日


七星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与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审批、管理及退出工作的通知》(市卫基卫〔201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为居民提供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家庭健康管理等为一体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七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包括公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

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是指除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之外,其他企事业单位、慈善站、基金会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本开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四条 公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由举办医疗机构负责运营和管理,并在资源配置、人员调配、财务管理、业务协同、绩效考核、薪酬分配、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实行举办医疗机构本部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

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在民政部门办理主体资格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强化政府责任,引导全社会参与,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规划、设置、审批、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站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本区域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数量,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社区人口分布和结构、现有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等,拟定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规划,明确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区域和应当承担的居民健康管理责任。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规划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原则上按照3至10万居民或者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0.5至1.5万服务人口基数向下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坚持政府办为主、民营资本办站为补充,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任务,发挥分级诊疗制度的基层网底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堡垒作用。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的社区,且无公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社区可以申请设置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个社区只设置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

对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优先以属地政府举办为主,其次为属地公立三级医疗机构举办,前两者均无举办意向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向社会公开招标遴选。

社区卫生服务站退出后,公办社区卫生服务站优先由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举办意向的,按照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设置。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退出后,按照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设置。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或人员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设置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不得申请。

(三)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组织和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自觉履行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益性职责,服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安排。

(四)有条件承担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任务,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和组建必要的医务团队能力,医技人员及设施设备按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配置。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征求所在社区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的规定命名。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不再从事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医疗机构需退出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网,不再以“社区卫生服务站”核名。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出租。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终止医疗执业活动的,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章 服务功能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乡镇街道、社区及人口分布等情况,明确各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管辖范围,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群众就医用药需求等情况做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服务重点,依法提供下列社区卫生服务:

(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治疗经诊断明确的慢性病;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心理、营养、运动、戒烟等健康咨询与指导服务;

(五)医养结合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服务;

(六)康复医疗(含残疾人康复)服务;

(七)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八)转诊服务;

(九)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本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由政府以购买服务形式,向服务区域内的居民免费提供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按照相关绩效评价方案要求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评价后给予相应补助经费。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议。协议应当包括站的设置要求、主要服务区域、服务内容、目标任务、质量要求等内容,协议执行两年一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议范本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负责人是社区卫生服务站患者诊疗信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社区卫生服务站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为确保居民享有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间断性,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关闭、停业、变更等情况下,社区卫生服务站原法定代表人要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移交责任,不得随意删除、修改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确保档案完整性。并无条件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妥善处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重新安排。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加强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举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使用相关信息系统,确保服务信息数据互联互通,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用于接收政府拨付的财政补助经费,并依法依规使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公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财务纳入举办医院统一核算,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预算管理制度。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设立财务资金监管账户,实行大额资金支出及重点经费支出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制。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按照要求设置辅助账,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相关收入、支出、结余等进行专账核算,保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注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护人员进行不少于4期免费培训;新进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护人员须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跟班学习及短期进修2-3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免费接收。新进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护也可自行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更高级别的医院跟班学习及短期进修,时间不低于上述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公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应当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自治区和桂林市增补的基本药物。

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自愿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其基本药物统一由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购。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严格按照现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据有关规定提供减免费用等惠民服务,向社会公示具体信息。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根据辖区居民需求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特色服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延长诊疗服务时间。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统计、报告医疗卫生信息,确保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动态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一)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撤销、注销;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期校验,逾期未申请延续或未获得发证机关的延续;

(三)举办人主动申请停办,或申请停业超过一年以上的;

(四)经审查,不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要求且拒不整改的或不适合继续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职能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医疗事故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未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导致严重后果、发生损害社区卫生服务站形象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符合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益性、非营利性设置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有其他违法行为不宜继续开办的。

被责令退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职责为基本内容进行全面考核,按年度考核成绩进行排名,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经费奖励;对考核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规定扣减相应经费;对考核基本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除按规定扣减相应经费外,对机构法人及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站主要负责人另行任免,必要时可以将该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交由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民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撤销“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3年内不得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营权申请。

登记在民政部门的民办非企业,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及注销。

第三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转让、承包。举办人主动申请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须提前30个工作日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步启动移交程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承接机构指定,原服务站配合完成相应交接工作。停业超过一年以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退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后,其原服务人口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整至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管;符合重新设置的,需按新设置审批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在退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或注销、吊销执业资质后,政府投入的设备或房屋由政府收回处置,相关程序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损坏或丢失的资产经评估后进行赔偿,严禁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桂林市七星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