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当事人:陈远岳(身份证号:******):
本局于2024年08月01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星市监罚催[2025]DD0924号)(原因: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留存联系方式均无法寻找和联系,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星市监罚催[2025]DD0924号),缴交处罚内容:1、缴交对你(单位)的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元);2、缴交本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星市监处罚〔2024〕98号)15日后(2024年8月16日后),你单位因逾期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元))的百分之三对你(单位)加处的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元)。
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星市监罚催[2025]DD0924号)
联系人: 周敏、姜纯格 联系电话:0773—8983053
联系地址:桂林市七星区七里店路70号创意大厦906室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9月24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