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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桂林国家高新区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2018-06-25 11:39     来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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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乡、各街道、华侨旅游经济区,区直各部门,辖区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桂林国家高新区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66

桂林国家高新区关于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

为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7〕1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扶持范围及对象

(一)小微企业申请政策扶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2.企业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场所在桂林国家高新区内。

(二) 重点扶持范围:科技及科技服务型企业,如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创意文化及软件等产业。满足进入各类孵化园、产业园、众创空间的条件,并办理入驻的小微企业。

二、 扶持政策

(一)小微企业首次入驻桂林国家高新区创业园区、孵化器,可享受100平米以内1年房租补贴。在政府孵化园区内,经认定为大学生、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的,给予100平方米内免两年房租;在政府孵化园区内,经认定为大学教师、博士创业企业的,给与200平方米内免两年房租。

(二)纳入重点扶持范围的小微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高新区留存增量部分,给予3年累计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税收贡献奖励。

(三)纳入重点扶持范围的小微企业,连续经营超过两年,且近两年纳税均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

(四)纳入重点扶持范围的小微企业,对于企业新引入年薪12万元以上人才,连续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连续两年给与个人补贴其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份额。

(五)纳入重点扶持范围的小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且在我区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毕业企业奖励。

(六)统筹设立“桂林高新区小微企业孵化资金”,为纳入重点扶持范围的小微企业提供最高30万元额度的信用贷款,在创业园区内的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小微企业参加由桂林国家高新区各部门通知的国内展会,最低给予50%交通费用补贴;小微企业业主如申请参加由高新区各部门组织的中高端培训活动,经批准参加的培训费用最低给予50%比例补贴。

三、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桂林科技企业发展中心及桂林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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