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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国家高新区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解读材料

2018-06-25 11:45     来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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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策必要性

(一)深化改革开放、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战略部署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深化改革的主要推动力量,更是创业富民的重要渠道小微企业在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改善民生、促进稳定、国家税收、市场经济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小微企业的各项发展成果,为大企业的改革发展实践提供了有益经验,也为创造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大好局面做出了贡献。促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需要制定一部指导和鼓励辖区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

(二)高新区产业企业发展形势的迫切需要

桂林国家高新区作为桂林市工业发展的主战场,构建了“三园二带一中心”为主战场的“一区多园”发展模式,形成了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现代服务业三大特色优势产业和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三个新兴产业的“3+3”产业发展新格局。根据我区“服务中小企业,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要求孵化高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培育现代化企业家队伍是我区发展的重要工作,因此完善孵化功能,扩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档次,提高服务效率,营造一个政策优惠、管理科学、服务到位的创业环境是促进我区工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决策可行性

(一)政策依据

本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7〕1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符合上级政策文件精神,有充分的政策依据。

(二)财政保障

经与区财政局沟通,区财政每年将拿出一定的资金设立高新区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基金,用于奖励满足条件的企业。

(三)申报程序

本办法涉及企业的补助、奖励在达到条件后,每年年初由企业申报,区创业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核(评审)、认定后,报区工委管委联席会研究确定;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

(四)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税收数据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入库数据为准。涉及补助(奖励)资金资格的认定以有效票据、批文、证书、合同为准。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偷税漏税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被立案查处的企业,不享受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使用和拨付按规定纳入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范围内。

三、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7〕1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

四、起草过程

十九大召开以后,区领导对高新区小微企业发展高度重视,创业中心经过基础调研、反复论证,仔细推敲,形成了桂林国家高新区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征求意见稿后,又征求了区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工商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并在2018年5月2日的工委管委联席会上向白松涛副书记进行了专题汇报,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本办法,同意由区创业中心修改完善后,按办文程序提交高新区工委管委办下发试行。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从以下九个方面支持高新区新型工业化发展:(一)设立房租减免相关政策;(二)对纳入重点扶持范围的小微企业,给予税收贡献奖励;(三)对纳入重点扶持范围的小微企业,给予创业补贴奖励;(四)对纳入重点扶持范围的小微企业,对于企业引入年薪12万元以上人才给予相关人才补贴;(五)对纳入重点扶持范围的小微企业,给予毕业企业奖励;(六)设立桂林高新区小微企业孵化资金(七)对参加高新园区组织各类活动给予交通费用补贴。

六、解读部门

区创业中心,联系电话:2670903

                        

                             桂林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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