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一)支持公积金付首付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应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交《售房企业承诺书》。售房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条款明确项目银行账户信息(预售商品住房项目须提交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并及时办理合同备案
(二)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付首付的,售房企业与购房人应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人应向售房企业提供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证明资料,售房企业核对购房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证明资料(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时需提交)后,在支付条款中明确公积金付首付的金额。
(三)申请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支付条款中约定的公积金付首付金额。所有公积金提取人应同时到市公积金中心窗口申请办理公积金付首付,不能代办。
来源: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