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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六章,分别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共七十六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一是明确营商环境的概念;二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责;三是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激励问责机制和容错机制;四是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和优化营商考评制度;五是规定舆论宣传与监督、社会参与的方式和途径。
(二)关于市场环境。一是规定了平等保障市场主体权益、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手续简化、法律文书送达、跨省域协同发展等内容。二是规定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协同保护等制度。四是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五是加强账款拖欠治理,探索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六是加强金融机构与政务服务监管部门互动,推动形成纳税信用贷款直连机制。
(三)关于政务环境。一是明确政务服务总体要求、减证便民、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范、许可事项分类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区域评估、不动产登记、税费缴纳便利方面的内容。二是明确政务服务标准化办事指南的具体内容。三是规定除特殊行业、领域外,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四是探索推广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改革,简化投资项目许可等相关事项办理程序。五是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六是作出审批服务便民的规定。七是加强政务服务监督,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四)关于监管执法。一是强化监管事项管理,规定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二是强化信用修复制度的应用,规定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三是作出包容审慎监管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四是创设行政检查单制度。五是规范限制普遍停产停业的规定。六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五)关于法治保障。一是强化政策制定的程序要求。二是规定政策制定的审查要求。三是注重司法对营商环境的保障作用,规定法院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完善破产办理机制等方面规定。四是注重发挥人大监督作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六)关于附则。明确了《条例》的适用情形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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