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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加强我 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实行分类认定和奖项审定制度。
第三条 人才认定的评审时间为每年的4月,奖项的评审时间为每年的8月。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四条 引进原在桂林市外学习或工作(含本土人才离开桂 林一年后返回的),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 男性不超过57岁、女性不超过52岁(柔性引进人才年龄可适度放宽),能带动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 对象不受国籍、户籍、身份限制,需与我区引进主体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第一类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 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 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5名获得者,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 工程实验室主任,国家“****”第一层次人选等人才。
第二类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前3名获得者,“长江计划”学者等。
第三类人才:国家“****”第三层次人选、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八桂学者,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的主持人等。
第四类人才:自治区特聘专家,广西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100强企业的高管,享受国务院 特殊津贴的专家等。
第五类人才:获得博士学位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上一年度中国500强企业高管,研究领域填补国内空白的科研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等。
第六类人才:在关键岗位、重要职位为经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急需、紧缺人才,如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985” 高校毕业的定向硕士选调生。
第五条 对引进的拔尖人才、杰出人才以及经营管理人才等,不具备所列6类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应条件,但在所研究的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可经用人单位提出相应类别的人才认芨申请,由高新区人才认定评价委员会与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其人才类别。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六条 全职引进
全职引进是指符合《暂行办法》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从桂林市外引进人才。对经认定符合入编条件的引进对象需进入高新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由编办按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办理使用编制手续、人社局办理入职手续;进入事业单位不需要入编的和进入企业单位的,需与引进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
第七条 柔性引进
柔性引进是指符合《暂行办法》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在不改 变市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采取聘用制、雇员制、助理制、合作制等形式,通过兼职、讲学、科技 攻关与技术合作(开发)、创办企业等流动方式引进市外人才,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柔性引进的方式、期限、服务内容、工作标准、薪酬待遇、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指标等由用人单位与引进对象协商,并以合同方式予以明确。
第八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采取集中引进、个别引进、自主引进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强优企事业单位赴区外开展招聘活动,通过招商引资带动招才引智,鼓励用人单位和民营人才中介机构自主引进,探索实施重大引才活动服务外包。注重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团队在人才评价中的作用,探索引入第三方考核评价。
第四章 人才奖励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奖励
(一) 享受对象
《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六类人才。如符合条件的引进对象享受的是税后收入(含工资和现金福利),则个人所得税奖励发放给引进对象,引进主体不重复享受。
(二) 引进主体 企业单位。
(三) 奖励主体 高新区本级财政。
(四) 发放时间
每年3月底前核拨,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五) 奖励金额
享受对象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包含《暂行办法》所列奖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人才津贴、购房补贴、租赁补贴
(一)享受对象
1、人才津贴: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的六类人才,津贴标准分别对应《暂行办法》第八、第九条执行。
2、购房补贴:全职引进的六类人才,在高新区以本人名义单独或共同首次购房,并经房产登记主管部门合同备案且缴纳契税的。
3、租赁补贴:全职或柔性引进的六类人才且在高新区未以本人名义单独或共同购房、未入住人才公寓的。
夫妻双方均为引进对象的,购房补贴、租赁补贴均按适用标准较高的一方发放。
(二) 申请主体
1、人才津贴(柔性引进)、购房补贴、租赁补贴的申请主体: 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单位(适用第一、二类人才)。
2、人才津贴(全职引进)的申请主体: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单位(适用第一、二类人才)。
(三) 奖励主体
引进主体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本区财政全额承担。引进主体为我区企业且引进对象为前四类人才的,本区承担40%。引进主体为我区企业且引进对象为第五、第六类人才的,本区承担50%。
(四) 发放时间
全职引进对象的人才津贴按4: 3: 3比例分3年发放,购房补贴金额分3年平均发放。柔性引进对象的人才津贴按实际在本区累计工作时(月份数)发放。人才津贴、购房补贴、租赁补贴均为每年3月核拨。
(五)管理办法
1、租赁补贴期限以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期内实际租房时间为准且最长不超过3年。
2、引进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发生引进对象以本人名义单独或共同在高新区购房并交房9个月后,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区人才办,终止发放其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引才“伯乐奖”
(一) 享受对象
1、自主引进所列六类人才的企业。
2、促成人才引进的民营人才中介机构。
(二) 奖励标准
1、第一类人才每引进1人奖20万元;
2、第二类人才每引进1人奖10万元;
3、第三类人才每引进1人奖8万元;
4、第四类人才每引进1人奖5万元;
5、第五类人才每引进1人奖2万元;
6、第六类人才每引进1人奖1万元;
(三) 管理办法
1、对同一引进对象,以上两类享受对象不得同时享受。
2、按引进方式不同适用不同奖励标准,柔性引进奖励标准仅适用于引进前四类人才。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
(一) 享受对象
引进我区的六类人才且符合《桂林国家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 引进主体
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单位(适用第一、二类人才)。
(三) 申请程序
申请人在甲天下人才特区网(http://www.glzp.com/)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至区人才办统一审核安排入住。
第五章 科研资助
第十三条 引进对象承担的科研项目,区科技局应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年度支持情况由区科技局统一汇总送区委人才办备案。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科研项目应符合高新区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的需要,由引进对象和引进主体联合申报(中区直单位适用第一、二类人才),引进对象须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
第六章 服务支持
第十五条 就医服务
区卫计局负责引进对象就医服务的实施,确保区属医院、医疗机构就医绿色通道、待遇的落实。
(一) 门诊、急诊服务
引进对象持《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证书》到医院老干部就诊处门诊或急诊。
(二) 住院优先安排床位服务
就诊后,如因病情需住院治疗者,可直接按医院相关流程优先入院。如医院专科病房床位已满,可预约服务处登记备案,优先安排择期入院;如需要紧急手术治疗,由医院医务处协调,保障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十六条 就业服务
区人社局牵头,解决好引进对象随迁配偶就业安置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随迁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多渠道、多方式、有重点、分层次解决。
(一) 引进对象家属属机关事业单位身份的
引进主体到“甲天下人才网”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在编证明等材料,区人才办上报区编办和区人社局后,由区编办按其家属原单位性质统筹编制确定接收单位,区人社局办理调入手续。
(二) 引进对象家属属推荐就业的
引进对象到“甲天下人才网”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附配偶简历、《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证书》等证明材料,由区人社局受理并推荐就业。
第十七条 就学服务
区教育局负责引进对象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一) 入学办法
1、引进对象子女申请转(入)我区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根据其父母意愿和实际情况,可在我区范围内选择学校就读。申请转入普通中学就读的,可在全区范围内选择与原学校同等级的学校就读。
2、引进对象非桂林户籍子女,在高新区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及在我区参加中考,享受桂林户籍学生同等待遇。高中毕业后在我区参加高考的,按自治区高考政策执行。
(二) 办理程序
引进对象持《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证书》,提供相关材料,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转(入)我区直属中小学、幼儿园的,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通知相关学校安排落实,办理转(入)学手续。
3、申请就读区民办学校的,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负责与民办学校协调。
第十八条 其他服务
区人社部门对引进对象的职称聘任,可不受指标限制,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公安部门要为引进对象开通办理落户事宜的绿色通道。引进主体要创造继续教育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引进对象外出学习交流,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或接续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采取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引进对象的保障水平。
第七章 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 适用范围
(一)引进对象。
(二)区直机关科级以上党政人才、区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管理人才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三)区属企业中级以上技师、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才。
第二十条 培养方式
(一)聘请专家讲学;
(二)选派行业优秀人才到国内外进修或培养,到国内外科研院所跟班学习或培训;
(三)选派行业优秀人才到大中型企业或中外知名企业跟班学习或挂职锻炼;
(四)支持和鼓励各系统、行业、企业开展中短期培训;
(五)组织专题交流论坛等;
(六)支持和鼓励在关键岗位、重要职位的急需紧缺人才申报正高职称,对获得正高职称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人的奖励(不含中区直单位)。
第二十一条 资金来源
每年从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提取25%用于人才培养,高新区人才办拟定年度人才培养计划,经区人社局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办理流程
(一)采取本办法第二十条(一)至(五)所列培养方式:
1、发布通知。由高新区人才办发布培训通知,并接受报名。
2、培训报名。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在到高新区人才办领取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3、组织实施。高新区人才办审核报名人员资格,合理调剂参培对象后组织实施。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六)所列培养方式的:
凭职称批准公文、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高新区人才办申请奖励,经区人社局审核审定后执行。
第八章 引进计划发布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要结合人才现状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引进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每年的9月报至区人才办。由区人才办汇编人才引进需求目录,通过自治区、市、区人才网站以及区内外新闻媒体对社会发布。人才引进需求目录公布后,用人单位仍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引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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