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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动桂林高新区新型工业的发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桂林新型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发〔2017〕16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桂林新型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政〔2017〕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设立新型工业发展专项基金
加大财政对新型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基金,用于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做强做大和提质升级。对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创建两化融合智能制造、上市融资、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进行补助;对积极争取上规模、税收上台阶、税收增幅大、质量品牌优的企业给予经营班子奖励。
二、给予企业技术改造补助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经评审确认为优质技改项目的,每个项目最高可给予其投资额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给予200万元补助。
三、给予企业创建两化融合(智能制造)补助
(一)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二)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三)对评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四、给予企业上市补助
鼓励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等上市融资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补助。
(一)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并首发上市的,分阶段给予总计300万元补助。
(二)在香港或其他海外股票市场上首发上市、市外已上市公司或在地企业完成借壳上市后,上市公司总部由外市迁入高新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三)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三板)的,给予50万元补助。
(四)以上补助申请与兑现具体按桂林国家高新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相关办法执行。
五、给予企业租用标准厂房补助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对租赁3年以上,且租金已交满2年的,一次性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给予企业12个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六、设立企业上规模奖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经国家统计局审批首次进入规模工业企业名录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经营班子20万元。
七、设立企业税收上台阶奖
鼓励企业积极争取税收上台阶。
(一)当年纳税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经营班子奖励20万元。
(二)年度纳税已超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纳税同比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经营班子15万元,以此类推。
(三)当年纳税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企业负责人可授予年度优秀企业家称号。
(四)税收上下浮动的企业,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八、设立企业税收增幅奖
鼓励企业加速发展,扩大税收增幅。
(一)对当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且税收同比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企业,给予经营班子奖励8万元。
(二)对当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且税收增幅达到12%及以上的企业,给予经营班子奖励10万元。
(三)对当年纳税额在1亿元(含1亿元)-3亿元,且税收增幅达到1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经营班子奖励20万元。
(四)对当年纳税额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且税收增幅达到8%及以上的企业,给予经营班子奖励40万元。
(五)获得以上4项奖励之一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可授予年度优秀企业家称号。
(六)企业当年既符合上台阶奖又符合增幅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不得重复奖励。
九、设立企业质量品牌奖
鼓励企业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创建知名品牌。
(一)对新获取桂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经营班子10万元。
(二)对新获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经营班子30万元。
(三)对新获取全国工业企业质量标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经营班子30万元。
(四)对新获取全国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经营班子50万元。
(五)对新获取中国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经营班子50万元。
(六)对新获取自治区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经营班子10万元。
(七)对新获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经营班子20万元。
十、评定办法与要求
(一)本办法仅针对在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内注册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管理体系,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税收数据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入库数据为准。
(三)涉及补助(奖励)资金资格的认定以有效票据、批文、证书、合同为准。
(四)本办法涉及企业的多项补助、奖励在达到条件后,每年年初由企业申报,区工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核(评审)、认定后,报区工委管委有关会议研究确定;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
(五)有以下行为的企业,不享受奖励和补助:
1、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
2、出现偷税漏税的企业。
3、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
4、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被立案查处的企业。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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