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7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政府信息(以下简称“信息”发布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常态化建设,现制定区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如下:
一、朝阳乡、各街道办事处、华侨旅游经济区、区直各部门、区属各事业单位须各确定一名责任领导和一名信息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收集、整理、甄选和发布工作,上述人员如有变动需及时填写桂林市七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表(附件1),并将变动情况及时报送区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二、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工作。涉及本单位形成的“信息”,由单位信息员在“信息”形成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桂林市七星区(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处理笺(以下简称“处理笺”)报本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审核签字后自行区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中进行公开发布。
三、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已发布“信息”的备案工作,本单位信息员须及时对本单位已发布“信息”进行整理和归档,并于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1月10日按季度将已发布“信息”及“处理笺”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送交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档案局备案,以便公众查询。
四、以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名义发布的文件公开,需经区司法局审核并报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再进行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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