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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2021-06-23 14:16     来源:政务中心     作者:政务中心

为做好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且不属于与秘密、个人隐私,法律、法规禁止公开及较敏感的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均应按实际情况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四、主要公开信息内容:

(一)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重大工程、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政策、法规解读信息;

(四)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政策措施情况,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招标、资金使用等。

(五)财政预决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基本建设支出、转移支付支出、区级及各部门预算和决算以及各类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报告。

(六)重大决策,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七)本地自然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社会事业、社会生活等信息;

(八)有利于居民生活、学习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服务信息;

(九)本部门、本地区特色信息;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食品安全保障性住房环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征地拆迁信息价格和收费信息教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五、公开方式

(一)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和政府网站发布;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提供查阅;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进行发布;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开主体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监督与考核

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十、附则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 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单位在主动公开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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