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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铁山园三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公示

2021-08-18 17:29     来源:七星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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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市政告字〔2020〕2号),桂林市七星区铁山园三期项目指挥部参照桂林市和七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现行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了《桂林市七星区铁山园三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向本项目的被拆迁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如有异议,请向指挥部反映,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桂磨路大圩路口南侧铁山园三期项目建设指挥部,联系人:杨奇云,电话:13737742897。

附件:桂林市七星区铁山园三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

附件

桂林市七星区铁山园三期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格力项目建设,推动桂林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改善村民生活条件,提升村民生活质量,现根据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对象

在项目征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户。              

二、安置办法                                        

(一)提供安置房方式

1.安置地点:规划安置范围内。

2.公寓房安置,安置房屋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3.安置标准

①有本村户籍、享受村民待遇的,按人均75㎡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奖励10㎡的商业用房面积(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按份额分配收益)和每户一个地下室车位。                              

②不享受村民待遇,但有有证房屋的被拆迁户,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1:1进行置换,不享受商业用房面积和地下车位。

4.选房办法

选房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取消选房资格,由指挥部按政策进行安置。

5.产权调换标准

①有证房屋产权面积按1:1比例进行产权置换。当有证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指标面积的,差额面积按建设成本价购买;当有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指标面积的,按1:1比例进行产权置换后,差额面积选择货币补偿或公寓房补足。差额面积小于公寓最小户型建筑面积50%的进行货币补偿,差额面积大于公寓最小户型建筑面积50%的可选择接近面积的公寓房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超出面积在10%及以内的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超出在10%以上的按市场价格5500元/m2购买。

②无证房屋的村民,以建设成本价购买公寓房指标面积,如公寓房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指标10%及以内的,按建设成本价购买,如公寓房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指标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格5500元/m2购买。

(二)货币补偿方式

有证房屋的村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评估价格基础上,一是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10%的货币补助;二是在规定时间1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15%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16-30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10%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31-4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5%的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时间45日没有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搬迁奖励;三是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等于安置面积而选择货币补偿的村民不享受放弃指标的补助。

(三)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

1.对象:有本村户籍、享受村民待遇、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安置的村民。

2.地点:规划安置范围内。

3.宅基地面积标准:60㎡/2人户,70㎡/3人户,80㎡/4人户,100㎡/5人及以上户,每栋楼四层高。

4.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自行建设。

5.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有证房屋,在评估价格扣除征地补偿款基础上,一是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扣除征地补偿款后10%的货币补助;二是在规定时间1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扣除征地补偿款后15%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16-30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扣除征地补偿款后10%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31-4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扣除征地补偿款后5%的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时间45日没有签订协议不给予搬迁奖励。

6.选宅基地办法:分3批选宅基地,第一批,在规定时间20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拆迁户;第二批,在规定时间21—3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拆迁户;第三批,在规定时间35—4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拆迁户。每批次采取摇号选择宅基地方式进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取消选宅基地资格,由指挥部按政策进行安置。

三、无证住房自拆费标准

(一)自拆费标准:砖瓦房(盖水泥瓦)500—700元/㎡,砖瓦房(盖小瓦)600—850元/㎡,砖混房750—1000/㎡,具体补偿价格视房屋的新旧、装修情况而定。

(二)签约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不按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被强制拆除的,不给予奖励。

(三)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20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自拆费40%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21-3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自拆费20%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35-4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自拆费10%的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时间45日没有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四、房屋装修、搬家、临时安置(过渡)等补偿补助标准

(一)有证房屋装修补偿标准:普通装修300元/㎡,精装修400元/㎡,豪华装修500元/㎡。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给予有证建筑面积装修100元/㎡奖励;在规定时间内交房的给予有证建筑面积装修100元/㎡奖励,不按时签订协议和搬迁的,不予奖励。无证房屋无装修补偿。

(二)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的给予两次搬家补助费,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搬家补助费。每次搬家补助费按10元/㎡(产权面积)计算,每次搬家费总计不足700元的或无证房屋户,统一按700元给付。

(三)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1.公寓房安置的过渡期为24个月,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3个月,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过渡期为12个月。选择自行过渡安置,临时安置费按有证产权面积每月12元/㎡计算。

2.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或无证房屋户,统一按800元给付。公寓房逾期交房的临时安置费按150%支付。

3.选择由指挥部安排临时过渡安置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4.安置房屋交付使用后,停付临时安置费。

(四)附着物补偿标准及被征收房屋内的空调和独立的水、电表等迁移按我区现行标准实施。

五、补偿、安置相关问题说明

(一)安置人数以公布《桂林市七星区铁山园三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准,即2021年月日。

(二)安置人数和安置面积的确定办法: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户,如在征地拆迁范围外有有证房屋的,确定安置人口时按安置标准(人均占地20㎡)扣除征地拆迁范围外有证房屋的人数。如一户多宅户的户籍人口为7人,在征地拆迁范围外有占地60㎡的有证房屋,安置人口确定时要扣除3人(60㎡÷20㎡=3人),即安置人口为4人,安置面积为300㎡(75㎡×4人)。

(三)公寓安置房屋均为清水房,建设成本价格均暂定为2000元/㎡(建筑面积),以结算为准,结算价格大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结算价格小于2000元/㎡的,按实际计算。

(四)公寓房安置方式,自愿放弃安置或部分放弃安置指标面积的,给予2000元/㎡的补助。放弃安置指标的按88㎡/人(含安置面积和奖励商业用房面积、地下车位)计算;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自愿放弃安置或部分放弃安置指标面积的,给予2000元/㎡的补助。放弃安置指标的按宅基地20㎡/人计算。

(五)村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拆迁房屋钥匙交到指挥部后开始支付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公寓房安置方式的,房屋装修补偿费、其它补偿(自拆)费与购房款抵扣,抵扣后,如有多余的款额,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拆迁户;如果不足抵扣的,则在安置房交付使用前30日内全部付清,未付清的,不予交房并停发过渡费。

(六)在规定时间20日内10户以上(含10户)组团签约的给予每户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规定时间21-35日内组团签约的给予每户3万元一次性奖励;在规定时间35-45日内组团签约的给予每户1万元一次性奖励;超过规定时间45日没有签订协议的,不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未尽事宜由桂林市七星区铁山园三期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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