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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七星高新区2017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7〕510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9.4913公顷,作为桂林市高新区七星区2017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次名称:桂林市高新区七星区2017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位于高新区七星区朝阳乡西南村委会、丫吉村委会、岩前村委会。(具体位置以征地红线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需征收高新区七星区朝阳乡西南村委会西村村民小组、南村村民小组,丫吉村委会司公村村民小组,岩前村委会葛家村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共9.4913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和青苗补偿标准
|
土地权属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前三年 平均产值 (万元/公顷) |
青苗补偿费 倍数 |
每公顷征地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朝阳乡西南 村委会西村 村民小组 |
其它林地 |
0.5050 |
4.8090 |
1 |
100.9890 |
|
其他园地 |
0.0019 |
4.8090 |
1 |
100.9890 | |
|
朝阳乡西南 村委会南村 村民小组 |
旱地 |
0.6776 |
4.8090 |
0.5 |
100.9890 |
|
农村宅基地 |
0.0458 |
4.8090 |
0 |
40.3956 | |
|
其他草地 |
0.1633 |
4.8090 |
0 |
40.3956 | |
|
朝阳乡丫吉 村委会司公村 村民小组 |
水田 |
0.7149 |
4.8090 |
0.5 |
100.9890 |
|
旱地 |
0.2800 |
4.8090 |
0.5 |
100.9890 | |
|
采矿用地 |
0.1578 |
4.8090 |
0 |
40.3956 | |
|
朝阳乡岩前 村委会葛家村 村民小组 |
水田 |
1.7200 |
4.8090 |
0.5 |
100.9890 |
|
旱地 |
2.4229 |
4.8090 |
0.5 |
100.9890 | |
|
果园 |
0.0532 |
4.8090 |
1 |
100.9890 | |
|
有林地 |
0.2135 |
4.8090 |
1 |
100.9890 | |
|
其它林地 |
0.0936 |
4.8090 |
1 |
100.9890 | |
|
坑塘水面 |
0.1457 |
4.8090 |
0.5 |
100.9890 | |
|
田坎 |
0.0190 |
4.8090 |
0 |
100.9890 | |
|
农村道路 |
0.0281 |
4.8090 |
0 |
100.9890 | |
|
农村宅基地 |
0.5992 |
4.8090 |
0 |
40.3956 | |
|
采矿用地 |
0.7716 |
4.8090 |
0 |
40.3956 | |
|
其他草地 |
0.8782 |
4.8090 |
0 |
40.3956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
(二)社保安置,根据自愿选择原则,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4〕12号)的规定,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
被 征 地 村 组 |
登 记 时 间 |
登 记 地 点 |
复 核 时 间 |
|
朝阳乡西南村委会 西村村民小组 |
2017年11月10日至11月25日 |
朝阳乡西南村委会 |
2017年11月25日至12月2日 |
|
朝阳乡西南村委会 南村村民小组 |
2017年11月10日至11月25日 |
朝阳乡西南村委会 |
2017年11月25日至12月2日 |
|
朝阳乡丫吉村委会 司公村村民小组 |
2017年11月10日至11月25日 |
朝阳乡丫吉村委会 |
2017年11月25日至12月2日 |
|
朝阳乡岩前村委会 葛家村村民小组 |
2017年11月10日至11月25日 |
朝阳乡岩前村委会 |
2017年11月25日至12月2日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影响土地征收安置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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