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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服务补贴办理指南(七星区民政局更新于2025年12月26日)

2025-12-26 15:19     来源:七星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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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补贴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建民营模式的养老机构),可以申请建设补贴:

1.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3.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等级及以上;

4.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业务;

5.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签订 5 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签订《公建民营运营协议》;

6.与入住老年人签订 6 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

7.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8.正常使用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机构床位、老年人等基础信息准确真实,更新及时;

(二)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三) 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经民政部门核定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1.属于自建或购置并取得产权证的养老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 5000 元补贴。

2.属于租赁且租期 5 年(含)以上的养老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 3000 元补贴。

3.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经营管理的养老设施,装修及设施设备由运营方投资的,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 3000 元补贴。

(四)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为一次性补贴,养老机构自运营之日起,当新增床位收住老年人的平均收住率(平均收住率=每天实际收住的老年人累计数/床位数×实际运营天数)达 30%时给予补贴。

二、运营补贴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建民营模式的养老机构),可以申请运营补贴:

1.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3.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等级及以上;

4.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业务;

5.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签订 5 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签订《公建民营运营协议》;

6.与入住老年人签订 6 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

7.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8.正常使用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机构床位、老年人等基础信息准确真实,更新及时;

(二)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三) 收住以下 5 类人员之一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申请运营补贴:

1.60 周岁(含)以上特困人员;

2.60 周岁(含)以上低保对象;

3.低保边缘家庭中的 60 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4.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 60 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5.60 周岁(含)以上困难职工。

(四) 运营补贴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广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桂民规〔2020〕2号)的评定结果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5 类人员数量,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三、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可以申请岗位津贴:

1.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

2.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由供职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3.供职机构及本人无欺老、虐老行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二) 申请岗位津贴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工作满 1 年的,从第 2 年起,每人每月补贴 50 元;工作年限每增加 1 年,月岗位津贴增加 50 元;工作年限 10 年以内(含 10 年)的,最高补贴至每月 300 元;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 400 元。从养老机构离职且不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超过 6 个月的,工作年限按再次从业时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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