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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七星区关于补充完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七星区民政局更新于2025年6月24日)

2025-06-24 17:24     来源:七星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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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乡、各办事处、华侨旅游经济区民政办:

经研究,现将《七星区关于补充完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落实。

                                                            七星区民政局  

                                                         2023 年 9 月 8日

                七星区关于补充完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

为提高我区高龄老人优待水平,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推动我区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市政〔2013〕95号)和《关于下发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民发〔2013〕99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完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补充完善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在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当月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福利院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可委托所在敬老院、福利院代为申请。

申请时需填写《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1式3份;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A4幅面)各1份,并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

(二)受理

社区(村)收到老年人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核实、公示工作。

核实工作由社区(村)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调查信函等形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社区(村)公示5个工作日。核实时申请人应予配合。

对证明材料齐全、核实情况属实的,社区(村)应及时签署调查意见,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核

申请人持社区(村)签署过调查意见的申请表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如果不是本人办理的,办理人还需提供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老人健在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至区民政局审批。

(四)批准

民政局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

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时间以老年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当月时间为准。

二、发放管理

(一)高龄津贴按每季度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      

(二)发放时间由原每月发放一次改为每季度发放一次。每季度由社区(村)对本辖区老年人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明细表报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季度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报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于当月15日前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发放资金报告和季度发放统计表,并于当月30日前通过银行发放高龄津贴到个人账户。    

(三)老人户口迁出、去世及出现其他需停发的原因,次月停止发放。     

(四)因个人未及时提交申请或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以前可享受部分概不补发。    

(五)在享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社区(村)在每季度核查中无法联系的,次月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停止发放高龄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后,可以重新申请高龄津贴,核准后,从停止发放津贴的当月补发 。

三、责任追究

从事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凡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3个月以上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信息。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津贴由乡镇(街道)予以追回上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公开方式:公开  

七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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