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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我市高龄老人优待水平,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市政[2013)9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是指持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生活津贴发放对象。
二、发放标准
(一)80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
(二)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
(三)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
各县(区)人民政府已实施的高龄津贴发放政策继续执行,执行时参照桂林市老龄生活津贴发放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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