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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涉及我区桂林市鑫鼎佳商贸有限公司的驾雾®红茶检测不合格,已处置完毕,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9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桂林市鑫鼎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2022-07-23”批次的驾雾®红茶(以下称涉案批次产品)进行抽检。我局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检验报告(NO:SP20225180)。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驾雾®红茶水胺硫磷项目(实测0.15,标准指标≤0.05)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4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在现场未发现有留存涉案产品。当事人委托王**于2022年11月8日来我局配合调查并提交材料,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及其结果无异议,同时当事人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产品申请复检。当事人供述涉案产品是其销售的。当事人陈述涉案批次产品直接从柳州市柳南区腾云食品商行购进,当事人能提供供货方的证照材料、《柳南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一票通台账》、《采购退货单-鑫鼎佳购物广场》、《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我局调查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8月6日购进涉案产品共10袋,该批次产品购进价格为**元/袋,当事人对外销售价格为45元/袋,涉案产品抽检用去8袋,剩余2袋退还给供货方。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60元,违法所得共计360元。
经审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已履行索证索票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星市监不罚〔2022〕176号)。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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