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涉及我区桂林市七星区福馨养老院的餐饮具(盘)检测不合格,已处置完毕,现将不合格自消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桂林市七星区福馨养老院使用的餐饮具(盘)进行监督抽检。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收到该样品检验报告(NO:SP20222424),送检样品经检验大肠菌群(标准指标:不得检出)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6日将抽样餐饮具(盘)《检验报告》(NO:SP20222424)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2450300634331917)送达给当事人。
2022年7月28日,当事人受委托人万*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和提交材料,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及其结果无异议,并对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1)及附页进行确认,并提交《桂林市七星区福馨养老院2022年餐具抽样检查整改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产品复检申请。
本局调查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碗(自消餐具)。当事人有制定消毒制度和每日餐饮具消毒登记记录。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违法行为。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星市监处罚〔2022〕137号)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