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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24-06-14 16:04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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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县(市、区)及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支持系统

3.5 预警响应衔接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4.4 防汛应急响应

4.5 抗旱应急响应

4.6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

5.5 培训和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沟通与协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5 预案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旱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和对桂林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桂林建设世界级旅游城市提供有力保证。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和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遵循“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以防为先、以预为要,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的各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4)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市水利局协助承担部分日常工作。


2.1.1 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防指由市长担任第一指挥长,桂林警备区司令员和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桂林警备区副司令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分管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水利局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水利局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供销社,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属水库管理处、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桂林海事局、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桂林公路发展中心、桂林水文中心、市无线电监测中心、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车站、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工务段、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高铁基础设施工务段、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中国联通桂林市分公司、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国家管网华南公司桂林站为市防指成员单位。


市防汛办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桂林水文中心分管领导兼任。


2.1.2 市防指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依法指导市本级防御洪水方案,督促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落实防汛抗旱责任。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我市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指各成员单位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2.2 县(市、区)及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组成。各县(市、区)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市防指和属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信息报告


(1)各级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选择电话、专报、当面报告和传真等有效方式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上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领导指示、重要汛情旱情及本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并传达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有关成员单位、下一级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本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3)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将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传达至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和政府(办事处);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办公室或防汛抗旱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并负责传达至本级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


(4)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亲自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亲临一线、靠前指挥。


3.1.2 气象水文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和提高预报精度,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至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做好相关准备并通知有关区域。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3 工程信息


3.1.3.1 堤防工程信息


(1)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所辖地区发生洪水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上午7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江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市防指,并按规定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防指”)。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1.3.2 水库工程信息


(1)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大、中、重点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市防指和市水利局,并按规定报自治区防指和自治区水利厅。


(2)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1.4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应收集灾情动态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情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至市防指和市应急管理局,并组织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5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影响的信息。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旱情监测预测,并将干旱情况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市人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组织,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灾害危险区的监测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开展防洪工程设施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应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4)预案准备。相关部门修订完善江河水库(水电站)和城市防洪排涝方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排涝工程洪水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堰塞湖应急处置预案、山丘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等各类应急预案和方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和合理配置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在水库等防洪工程及其他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资情况。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气象、水文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加强汛前、汛中、汛后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应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水电站)、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有审批权限的水利部门或其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暴雨预警行动


(1)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服务,遇强降雨天气过程,应加密监测,强化上下联动和联合会商,实行滚动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2)市气象局加强县(市、区)暴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市、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及时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预警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及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管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况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紧急情况下,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3)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即市调度到乡镇(街道)领导,县(市、区)调度到村(居)委会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3.2.3 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通报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各级气象部门应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降雨实况、预报等。


(2)各级水文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各级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4)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巡查防守,排查风险隐患,督促工程管理单位及时完成整改。


3.2.4 渍涝灾害预警行动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市内涝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组织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应急管理、城管、气象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应急管理、城管、气象等有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各单位各区域和重点场所应建立并落实网格化责任制,完善应急方案,备齐防汛物资和应急抽排设施设备;城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易涝点整治,畅通排水体系,及时开展城市内涝点、积水点的排涝应急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况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紧急情况下,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2)乡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村庄和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会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5 山洪灾害预警行动


(1)可能遭受山洪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按部门职责发布预警。


(2)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地方,水利部门应加强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3)山洪灾害危险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应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6 干旱灾害预警行动


(1)各级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会商研判,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3.2.7 供水危机预警行动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通报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信息发布


(1)各级宣传、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城管、气象、水文等部门,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及网络、短信、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发布预警信息。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通过视频调度和点对点指导等方式,实现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的预警信息快速传播。


(3)建立乡村干部信息传达包村包户制度,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人及防汛网格员应通过大喇叭广播、敲锣打鼓、吹哨子、上门通知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可能受影响区域的每位群众,争取险情发生前让每位群众知晓并主动迅速避险。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洪水和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涝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涝和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2 洪涝防御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督促水利、城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城市排涝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和城市渍涝。


(2)水利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指令须抄送市防指及各有关成员单位。


3.4.3 抗旱预案


各级水利部门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5 预警响应衔接


(1)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城管、气象、水文、海事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2)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城管、气象、水文、海事等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应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并做好相关预警和应急响应衔接工作。


(5)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应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6)气象、水文部门应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各有关成员单位、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落实好预报预警信息传递到一线、隐患排查整治到一线、分析研判调度到一线、工作督促指导到一线、救援力量资源前置到一线、防灾宣传培训到一线、防汛责任逐级压实到一线等各项措施,强化防汛抗旱网格化管理,有效提升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能力。


4.1.2 进入汛(旱)期和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险情、灾情、旱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市防指。市防指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自治区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当预报五大主要江河发生中洪水或大、中、重点小(1)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时,市水利局组织会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管、气象、水文、消防救援等部门派员参加。涉及主要江河重要河段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市水利局提出方案报市防指会商,并按程序报批。


4.1.4 预计受洪水淹没地区的各级公安、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指导督促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做好紧急情况下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应遵循“三个必转”原则,即达到预警阈值时必须紧急转移、发生险情异动时必须紧急转移、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必须紧急转移。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有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4.1.6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7 对跨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当事态超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处置,必要时可由市防指统一协调。


4.1.8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


4.2 先期处置


4.2.1 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实施抢险,防止险情进一步恶化,并按照险情报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2 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3 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4.3.1 按洪涝、干旱等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4.3.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市防汛办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和会商成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1)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2)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指挥长同意。


(3)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委托市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指挥长同意。


(4)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领导同意。


4.4 防汛应急响应


4.4.1 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4.4.1.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Ⅲ级预警,并可能发生局部较重以上洪涝灾害。


(2)水文部门预报湘江、桂江、洛清江、资江、古宜河等主要江河,其中一条发生重现期小于5年的小洪水,或数条主要江河的重要支流发生重现期5—20年的中洪水。


(3)有2个以上的县(市、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1个以上的县(市、区)灾情为较重以上。


(4)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4.1.2 响应行动


(1)市防汛办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工作动态等防汛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加强会商分析判断,及时发布防汛抗旱提示信息,并督促、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汛办主任或以上级别领导主持会商分析,做好防汛指挥决策的参谋服务和贯彻落实工作;防汛值班带班领导驻守值班室,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防汛值班人员加强对防汛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指领导报告,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加强对相关地区(部门)执行预案情况的跟踪,按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受影响区域的防汛包保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气象、水文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并及时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预警预报。


(4)市防指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的部署要求和各自防汛职责开展工作,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动态。


(6)市水利局督促本行业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山洪灾害危险区的巡查和疏散转移工作。


(7)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组织专家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8)市城管委做好人力、物力准备,及时组织指导开展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9)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林业和园林局通知受暴雨洪水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林场等视情况采取停止营业(作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10)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及供电、通信、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11)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本行业各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12)市消防救援支队集结待命,视情况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开展抢险救援。


(13)适时在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4.2 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4.4.2.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Ⅱ级预警,并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


(2)漓江市区段接近保证水位且呈继续上涨趋势。


(3)水文部门预报湘江、桂江、洛清江、资江、古宜河等主要江河,其中一条发生中洪水或大洪水,或数条主要江河的重要支流发生大洪水,或发生流域性中洪水。


(4)有4个以上的县(市、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2个以上的县(市、区)灾情为较重以上或1个以上县(市、区)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5)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4.2.2 响应行动


在四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会商结果,由市防指下达防汛救灾指令,同时通过媒体发布公告,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2)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副指挥长坐镇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市防汛办实行双岗带班、双岗值班,加强防汛值班和信息保障工作,加强应急处置工作。


(3)气象、水文部门加密对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预警预报。


(4)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的部署要求和各自防汛职责开展工作,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动态。


(5)市水利局组织各级水利部门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严格执行调度运行方案,充分发挥防洪工程的防洪减灾作用,水库泄洪时及时通知下游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强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组织县级水利部门加强指导山洪灾害危险区的巡查、疏散转移工作;视情况派出专家进驻市防指协助险情处置工作。


(6)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视情况向重点地区派出专家和技术支撑队伍。


(7)市城管委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做好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8)市教育局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


(9)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林业和园林局通知受暴雨洪水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林场等采取停止营业(作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10)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及供电、通信、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调配电力、应急指挥通信、资金、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资源,为抢险救灾提供保障。


(11)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


(12)市消防救援支队做好紧急出动抢险准备,协助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援、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13)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宣传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加强对防汛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为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4.4.3 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4.4.3.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Ⅰ级预警,并可能发生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或较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2)漓江市区段超过保证水位且呈继续上涨趋势。


(3)水文部门预报湘江、桂江、洛清江、资江、古宜河等主要江河,其中一条发生特大洪水,或数条主要江河的重要支流发生特大洪水,或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4)有6个以上的县(市、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4个以上的县(市、区)灾情为较重以上或2个以上县(市、区)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3人以上8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5)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4.3.2 响应行动


在四级和三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会商结果,由市防指下达防汛救灾指令,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就抗洪抢险救灾作出专项工作部署。同时通过媒体发布公告,提醒社会各界加强防范,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2)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指挥长坐镇市防指,统一指挥调度。必要时,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集中办公,加强对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动。


(3)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趋势和雨情的监测预警,加密对灾区和重点区域的精细化预报预警;水文部门加密对重点区域的实时水情监测和洪水预警预报。市防指及时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并视情况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


(4)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的部署要求和各自的防汛职责,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单位的中心任务,积极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各单位应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深入抗洪抢险救灾一线,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抢险救灾资金。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救助受灾困难群众。


(5)市水利局组织各级水利部门严密监视水库、江河堤防、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加强防洪调度工作;组织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加派人力加密巡查,确保水工程安全;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时报送工程险情信息和采取先期抢护措施;加密山洪灾害危险区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县级水利部门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群众;为水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6)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重点地区派出专家和技术支撑队伍。


(7)市城管委进一步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投入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8)市教育局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


(9)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及供电、通信、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10)各行业主管部门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11)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根据防汛工作需要,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社会救援力量等,增派队伍加强支援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12)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加强抗洪抢险工作宣传报道。


4.4.4 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4.4.4.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1)可能发生流域性严重洪涝灾害或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2)漓江市区段超过保证水位1米以上,且洪水呈继续上涨趋势。


(3)水文部门预报湘江、桂江、洛清江、资江、古宜河等数条主要江河发生特大洪水,或发生流域性特大洪水。


(4)有8个以上的县(市、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5个以上的县(市、区)灾情为较重以上或3个以上县(市、区)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8人以上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5)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4.4.2 响应行动


在四级、三级和二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市防指依法宣布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指第一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报请市委、市政府召开抗洪抢险救灾紧急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提醒社会各界加强防范,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2)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第一指挥长坐镇市防指,统一指挥调度。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办公,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3)气象、水文部门进一步加密滚动预报雨水情,市防指及时发布汛情公告。


(4)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首要任务,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市防指成立联合工作组,深入抗洪抢险救灾一线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5)市水利局组织各级水利部门实时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科学开展防洪调度;加大险情处置技术支撑力度,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实行加密监测、滚动预警,组织县级水利部门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群众;为水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6)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重点地区加派专家和技术支撑队伍。


(7)市城管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投入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8)市教育局全面核查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确保师生安全。


(9)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对受暴雨洪水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林场实施严格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10)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及供电、通信、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全力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11)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社会救援力量等,调动一切可动员的力量,全面投入抗洪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12)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4.5 抗旱应急响应


4.5.1 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4.5.1.1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1)有2—5个县(市、区)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20%—2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20%—30%。


(2)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10%—20%。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5.1.2 响应行动


(1)市防汛办领导或以上级别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作出相应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受旱地区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2)市防汛办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各大型水库抗旱水源的水量调度监管;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抗旱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到重点旱区开展督察检查和指导;加强旱灾情监测及趋势分析预测,提出应对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旱灾情动态、趋势分析及抗旱行动等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3)市防汛办及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密切监视旱情灾情动态。


(4)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5)市水利局加强对抗旱水源工程的水量调度,督促指导旱灾区抓紧开辟抗旱应急水源。


(6)市农业农村局协调做好大宗农作物种子的调剂、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情的监测分析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指导灾区科学灌溉,控制水量消耗。


(7)市城管委组织指导相关县(市、区)做好城市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8)电力、汽(柴)油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做好抗旱用油用电的保障工作,确保抗旱救灾工作需要。


(9)市气象局组织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0)市消防救援支队、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等做好准备,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11)新闻媒体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4.5.2 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4.5.2.1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有5—8个县(市、区)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25%—30%、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30%—40%。


(2)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20%—25%。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5.2.2 响应行动


在四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对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再部署,强化应对措施。根据会商结果,由市防指发出进一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的通知,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2)市防指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旱区督促指导和协调帮助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必要时,市防指对各级抗旱服务机具设备进行统筹调度使用。


(3)气象、水文、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天气、雨情、江河水情、土壤墒情、农情的监测和分析预测预报。


(4)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5)市水利局做好水量调度,指导相关县(市、区)视情况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6)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科学灌溉,控制水量消耗。


(7)市城管委组织指导相关县(市、区)加强城市供水工作。


(8)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对灾区应急寻采地下水源工作的技术指导,协调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9)市气象局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0)财政、水利、应急管理、农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积极筹措并及时安排经费支持灾区抗旱救灾。


(11)市消防救援支队、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等做好准备,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12)新闻媒体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4.5.3 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4.5.3.1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1)有8—11个县(市、区)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30%—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40%—50%。


(2)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25%—30%。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5.3.2 响应行动


在四级和三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根据会商结果,由市防指就进一步加强抗旱救灾工作进行紧急部署,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专项部署。


(2)市防指加强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必要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集中办公。市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分别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到重灾区实行分片分类指导,科学有效抗旱。必要时,市防指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调用自治区级抗旱储备物资;按程序申请调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抗旱救灾。


(3)气象、水文、农业等相关部门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的监测和分析预测预报。


(4)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市防指指令,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5)市水利局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抗旱水源的统筹调配,组织、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严格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6)市农业农村局加强组织指导受旱地区根据实际及时、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加强农作物抗旱技术方法指导。


(7)市城管委组织指导相关县(市、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工作。


(8)市气象局加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9)市消防救援支队、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及社会救援力量等,组织队伍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10)新闻媒体组织做好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4.5.4 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4.5.4.1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1)有11个县(市、区)以上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超过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超过50%。


(2)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30%以上。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5.4.2 响应行动


在四级、三级和二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市防指第一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同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广泛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全面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2)市防指成员单位集中办公,加强组织协调和指挥决策;每天组织会商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动态信息;报请市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挥、指导抗旱救灾。


(3)各成员单位根据市防指指令和各自职责,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4)气象、水文、农业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的监测和分析预测预报。


(5)各相关部门每天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动态,并多方筹集抗旱和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旱救灾。


(6)市水利局加强水量应急调度,组织、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严格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7)市城管委组织指导相关县(市、区)全力做好城市供水工作。


(8)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水利局做好应急灌溉计划,做好农作物的保苗工作。


(9)市气象局加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0)市消防救援支队、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及社会救援力量等,组织队伍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11)新闻媒体组织做好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4.6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洪水上涨,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市防指及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经培训的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防布控,必要时可按程序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群众及防汛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3)在紧急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等有关部门以及铁路等有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区,应重点抓好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的隐患排查,逐项排除风险点。对主要易涝点(区)应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抢险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2)当发生城市内涝时,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3)水利、城管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城管、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4)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农业部门应指导群众减少涝灾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等各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危险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当地人民政府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及时向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4.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通过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立即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市防汛办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必要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援助请求。


(4)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按照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决口抢险可以采用抛石头、土袋等物料堵口,采用护脚固基、防冲等抢险方法,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市防指负责同志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5 干旱灾害


(1)发生轻度干旱时,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水利、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2)发生中度干旱时,气象、水文、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水利、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关注水量供求变化,组织做好抗旱调度。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部署抗旱工作;开展抗旱浇灌和应急送水工作,气象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发生严重干旱时,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气象、水文、水利、城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设蓄水池、输水管,气象部门视情况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严重饮水困难地区实行应急送水。


(4)发生特大干旱时,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抗旱职责分工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气象、水文、水利、城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密对天气、雨情、江河水情、蓄水情况、供水情况、土壤墒情、农情的监测和趋势分析预测,条件许可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启动应急送水、应急调水、应急限水、应急开源等抗旱措施,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4.6.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险情、灾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按任务分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市防指和相关部门上报。市防指和相关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指导。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有关部门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自治区防指以及市防指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7.6 接到重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报告后,市防指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办,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防指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9.2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天然气、冶炼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和内涝等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区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况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前置预置专业救援力量。


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9.3 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材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备,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预计可能发生灾害时,预报预警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提前组织受威胁群众防灾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出现水旱灾害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灾情险情的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4.12 信息发布


4.12.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新闻发布制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2.2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应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词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12.3 雨情由气象部门发布,汛情、旱情由水利(水文)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和发布。


4.12.4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4.13.1 根据水旱灾害形势发展,市防汛办及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的建议,参照启动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由指挥部宣布调整或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4.13.2 各县(市、区)视情况宣布调整或终止本辖区的应急响应。


4.13.3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况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3.4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5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5.2.2.1 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桂林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水利、自然资源、城管、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本行业、本系统应急力量建设。


(3)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桂林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专业力量,民兵应急专业救援队伍,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和国有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4)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各县(市、区)如需本行政区域以外的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持,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向市防汛办提出申请,由市防汛办根据有关规定协调调动。


(5)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指组织的抢险救灾行动需要部队参加的,由市防指向桂林警备区或武警桂林支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应通过本级防汛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6)调动民兵参加抢险程序:使用民兵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按相关规定审批。


5.2.2.2 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旱区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各地应急专业队伍应充分发挥人员、车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在干旱时期积极参与应急送水等抗旱工作。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5.2.3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为漓江景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协调组织所需船舶运输工具。海事部门负责大洪水时河道通航安全和水上搜救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道路畅通,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无障碍通行。


5.2.5 医学救援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财政、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1)物资储备


市级防汛抗旱物资重点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地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应急需要,储备应对重大险情灾情的必要专业抢险器材和物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洪涝灾害频繁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空中、水上应急抢险救援大型设备(装备)需求,承接主体应当具有国家相关专业资质。


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严重缺水地区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拨,由市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及时联系紧急调运,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在汛期或旱期,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形势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专业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救援和抗旱救灾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刻,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管、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城管、气象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5.3.2 专家支撑


全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水利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5.4 宣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把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加大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3)发生重特大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组织专家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5.5 培训和演练


5.5.1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应组织一次培训。


5.5.2 演练


(1)全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本地水旱灾害特点,每2—4年举行一次由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物资,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医疗服务。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4)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因灾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市政、气象、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设施,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1)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2)各级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鼓励、动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7.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 生命线工程: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7.1.6 洪水:河、湖在较短时间内发生的流量急剧增加、水位明显上升的水流现象。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按照量级可分为小洪水、中洪水、大洪水和特大洪水。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7.1.7 山洪:历时很短而洪峰流量较大的山区骤发性洪水。


7.1.8 泥石流:山区沟谷或坡面上的松散土体,受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形成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流体,在重力作用下沿沟谷或坡面流动的过程或现象。


7.1.9 水库规模划分: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总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的为大(1)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10亿立方米以下的为大(2)型水库;总库容0.1亿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为中型水库;总库容0.01亿立方米以上、0.1亿立方米以下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0.001亿立方米以上、0.01亿立方米以下的为小(2)型水库。


7.1.10 主要江河:桂江、湘江、资江、洛清江和古宜河。


7.1.11 广西重点防洪城市(县城):桂林市,灵川县、全州县、平乐县。


7.1.12 干旱等级: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


7.1.13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本级水利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14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


7.3 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防汛抗旱减灾工作交流,借鉴其他设区市的防汛抗旱减灾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市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负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评残优待;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6月20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桂林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和2016年1月26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桂林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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