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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桂林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12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桂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同时废止。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桂林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污染天气,及时有效降低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1号)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100的污染天气。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充分发挥县(市、区)各级党委主导、政府负责的作用。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对全市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全市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各部门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科学预警,分级响应。加强全市环境大气污染源监控,强化气象部门的技术支持,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建立差异化预警、分级响应的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根据污染天气应对预警的不同等级,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工作,迅速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发布公开制度,主动公布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桂林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并与各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共同组成桂林市污染天气预案体系。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桂林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第一副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城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气象局、桂林海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按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分工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确保能在收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通知后,将各项要求及时按规定通知到各执行单位,并可立即实施。同时,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临桂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参照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下属各部门实施应急措施。
(二)工作职责
1.市应急指挥部
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全市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审批应急控制方案,决定预警响应的启动和终止时间。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和指令;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应急措施的落实;负责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根据会商建议,负责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和解除的报批,经批准后发布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指令;负责根据污染形势变化及时发布实时管控措施要求;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根据发布指令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协调推进落实;负责预警响应的调度、考核、信息上报、新闻发布工作;起草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材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开展空气质量预测,研判未来48小时空气质量形势,动态掌握本地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和污染排放强度;协助制定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指令和大气污染源清单,针对不同污染级别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落实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查方案;配合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高排放车辆的执法检查;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重点管控区域周边2公里范围内所有餐饮经营场所灶头数量、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情况等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的检查;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和工业烟粉尘产生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含有喷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房应急情况下实施错峰或停产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整顿无资质、无证照混凝土生产企业和非法存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生产线;新建企业必须符合《桂林市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产业规划(2020—2022年)》要求。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污染天气期间限(停)产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加强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企业、沥青站、城市煤炭储运站(点)监管检查,督促要求其采取严格的抑尘降尘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实施机动车管控方案;负责及时疏导市区交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农用车辆及柴油货车等的执法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高排放车辆的执法检查,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强化运输环节管控,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牵头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犯罪行为;查处非法改装车辆流动加油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每次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发布后1天内,将落实应急响应的工地名单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扬尘防治“9个100%”,未按规定落实的要严管重罚;对于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挖土动工的建筑施工项目,要依法履职,对违法行为要严管重罚,避免监管环节缺失;加强执法检查,施工工地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暂时停工,确实不能暂时停工的重点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湿法作业,确保全天候开启炮雾、喷淋,对拒不执行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市公安局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农用车辆及柴油货车的执法检查;督促、检查货运企业建立车辆维护、尿素添加及加油登记制度情况;对尾气超标的营运车辆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对本企业车辆进行自查自纠;对尾气超标的营运车辆拒发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城管部门对违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拖拉机依法进行查处;协助市公安局开展农用车辆的执法检查;按职责负责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减少露天焚烧秸秆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打击非法劣质油方案,加大打击非法劣质油的力度。督促加油站实施错峰卸油。
市应急局:依法做好禁放区禁止销售、非禁放区零售点布点和管控工作,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对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市城管委: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防治方案、露天烧烤管控方案、道路保洁洒水方案;加大对执法区域内生活垃圾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建筑垃圾运输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执法检查。
市林业和园林局: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落实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单位的宣传教育和监管。督促指导各(市、区)在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暂停松材线虫病、柑橘黄龙病等病虫害树木枝条相关烧除作业。
市气象局:负责动态监测本地雾霾天气现象,未来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订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应急实施方案,适时开展人工天气影响作业。
桂林海事局:协助桂林辖区船舶大气污染检测工作,依职开展船舶船用燃油抽检工作,对不符合船用燃油标准的船舶进行处罚,减少船舶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负责制订本辖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本辖区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动;督促重点企业制定应急预案,落实污染天气下企业的限产、限排、错峰、停产等应急措施。
三、监测预报与预警分级
(一)监测预报与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进一步完善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报未来可能出现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在保证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常规监测顺利开展的基础上,做好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为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将预报会商结论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二)预警分级与启动条件
1.预警分级
根据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
2.预警启动条件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启动预警:
(1)按桂林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
黄色预警:预测桂林市未来24小时AQI日均值90<AQI≤150,持续2天(48小时)以内;
橙色预警:预测桂林市未来24小时AQI日均值150<AQI≤200,持续2天(48小时)以内;或预测AQI日均值90<AQI≤15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
红色预警:预测桂林市未来24小时AQI日均值150<AQI≤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未来24小时AQI>200。
(2)上级要求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预测空气质量达到轻度污染及以上或启动预警时,按生态环境部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的预报信息或预警信息,启动我市相应级别预警。
(3)特殊情况启动
根据空气质量、气象形势等实际情况,经研判预测,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三)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若有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当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形势预测信息或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会商研判情况,达到预警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编制预警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经审批同意后发布。
(3)市直相关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在2个小时内通知相应的建筑施工工地、企业等;各县(市、区)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通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在2个小时内通知相应的建筑施工工地、工厂企业等单位,并根据预警级别信息提出相应的响应措施要求,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响应级别要求开展巡查督查,确保各项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收到预警信息后,1个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反馈应急响应工作布置情况;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联络员在收到预警信息后,2个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各项响应措施传达、落实情况,并及时更新后续工作开展情况。
2.预警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当市区大气污染已减轻时,及时降低预警级别。响应措施要按相应预警级别进行调整。
3.预警解除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解除预警响应:
(1)当市区AQI连续6小时≤60或连续12小时≤70,且预测未来3天内市区AQI未达到预警条件时。
(2)根据空气质量、气象形势等实际情况,经研判预测,认为确有必要的。
预警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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