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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规住院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并扣除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捐助后,剩余的符合医疗费用计入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按一下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
(一)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抚养人抚养儿童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元。
(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以残疾人第二代证和残疾军人证为准,下同)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三)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四)城乡低收入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住院医疗救助的诊疗项目、用药目录、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确需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的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办理转诊或报备手续。
二、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一)根据我区现行的诊疗病种实际,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尘肺、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人感染禽流感、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疾病及各类心脏和颅内手术治疗等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具体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如下:
1.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经常规住院医疗救助后支付限额再增加20000元,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经常规住院医疗救助后支付限额再增加20000元,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
3.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经常规住院医疗救助后支付限额再增加10000元,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4.城乡低收入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经常规住院医疗救助后支付限额再增加10000元,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二)救助对象经常规住院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当年累计仍超过2万元的,超过2万元以上合规医疗费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每个类别在常规住院医疗救助的基础上,支付限额分别再增加2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每个类别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60000元、50000元、30000元、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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