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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桂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是移动源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截至2021年12月,桂林市在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数量已达42家。为加强桂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为,落实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促使检验机构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把关检验质量。桂林市根据国务院“放管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办法》,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记分制管理。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通过记分管理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管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与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与加载减速法)》(GB3847一2018)、《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10号)等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制定《办法》记分准则及管理措施。
三、《办法》针对的管理对象是谁?
答:记分制办法管理对象为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
四、发现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如何对检验机构进行记分?
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驻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发现并查实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填写《桂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确认记分单》并记分。记分总分值为当年历次记分的累计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记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单次检查发现多项不同类型违规行为的,按每项应记分值叠加记分。发现同类型违规行为存在多辆次情况的,小于5辆次按当前对应记分标准记分,大于或等于5辆次但小于10辆次的按对应记分标准双倍记分,大于或等于10辆次的按对应记分标准三倍记分。
五、检验机构被责令整改的,应如何处理?
答: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存在直接记分12分行为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直接记分12分的,整改10个工作日。直接记分24分的,整改20个工作日。直接记分36分的,整改30个工作日。整改期间将暂停机动车排放检验系统网络连接和检验检测报告打印功能,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情节严重的,将建议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检验机构整改后,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确认。复查确认通过后,方可视为整改完成,否则按整改未完成处理,应继续整改。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收到整改完成报告5日内开展复查工作并将确认结果反馈。检验机构整改完毕并通过复查确认后,予以恢复网络连接和检验检测报告打印功能。
六、检验机构累计记分达到相应分值,应如何处理?
答: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超过相应分值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其整改并进行通报,整改期间需每日在工作时段开展全员业务培训及考试。累计记分达12分的,整改10个工作日。累计记分达24分的,整改20个工作日。累计记分达36分的,整改30个工作日。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或超出36分的,将建议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整改后,检验机构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确认。复查确认通过后,方可视为整改完成,否则按整改未完成处理,应继续整改。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收到整改完成报告5日内开展复查工作并将确认结果反馈。
七、对记分制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如何进行投诉举报?
答: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并通过正式信访形式接受举报、受理公众投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检验机构是否因受记分整改影响而免于行政责任?
答:检验机构存在违反国家法律相关规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开展立案调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检验机构不因受记分整改而免除行政责任。
九、记分周期为多长时间?
答: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12个月,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十、监管部门对记分结果如何公示?
答: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每满一个记分周期后对检验机构累计记分总分值情况排名,并通过官方网站、媒体进行通报。
十一、《办法》何时开始正式实施?
答:《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原《桂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十二、《办法》实施后检验机构该如何规范业务开展?
答:桂林市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加强管理,针对《办法》中记分项完成自查对标工作。对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采取措施及时改正并主动消除或减轻不良影响,必要时应主动暂停检测业务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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