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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的规定,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示诊所备案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现将撤销医疗机构信息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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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撤销机构名称 |
地址 |
登记号 |
撤销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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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伟华口腔诊所 |
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75号明珠花园13栋-1层2号门面 |
PDY00018545030517D2202 |
2026.1.12 |
桂林市七星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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