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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权力分类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签订或者变更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并自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抄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2 | ⾏ 政 确 认 |
公共 租赁 住房 申请 审核 确认 资格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市政规〔2023〕1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程序进行资格审查。 3.执行阶段责任: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部门规章】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市政规〔2023〕16号)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审核公示制度。由申请家庭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提交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房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房产管理处将初审合格家庭信息录入到相关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对,核对信息出具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对信息等情况对申请家庭和个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认定,及时将已认定的低收入对象推送给房产管理处确认。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由房产管理处进行核查、认定。房产管理处将审核意见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查,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将申请人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通知申请家庭或者用人单位,适时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城区参照市局文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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