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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名称:桂林市威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象山区银锭路3号旅游公寓6-3-1号 邮编:541000
联系人:文羽晨
桂林市威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1年03月05日17时14分收到贵公司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学校安全协管员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1-G3-990079-GXTZ)项目的质疑函已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的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一”答复如下:
1、《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经查,质疑人所列举的中标人均按规定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评标委员会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所有供应商都给予了加分,符合扶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的有关规定。
同时我公司在“小微企业名录”网站中查询到桂林市鑫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名单。
2、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从质疑人质疑内容及提供的查询证据看,不能据此认定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故该质疑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二”答复如下:
经复核,本项目评标阶段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中标人主体信息记录,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均没有发现该中标人存在被处罚的信息。
故该质疑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予以驳回。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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