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桂林市茗泰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桂林市叠彩区胜利路风东小区36栋2-5-1号
被投诉人: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31号湘商大厦603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花生油采购(项目编号:0633-1941526C2L06)采购活动(以下简称该项目)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向我局投诉。经审查合格,我局予以受理,通过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第4条条款:4、综合实力分:(4)售后服务网点:在桂林市七星区供应商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2个以下网点的得1分,2个(含)得2分,2个(不含)以上每增加1个得2分,满分8分。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租赁合同或办事处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的不得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第4条条款:4、综合实力分:(6)项目实施人员: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为1-10人得3分,11-20人得6分,21-30人(含30人以上)得9分,须提供以上人员供应商为其缴纳的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满分9分。
要求就上述事项调查核实后删除不合理条款,有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性的条款。
四、审查事实:
根据投诉事项,我局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附件及调取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审查情况如下:投诉人投诉该项目二事项均为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评分方法中以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第4条条款中的第(4)售后服务网点和(6)项目实施人员中的相关规定,是根据该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进行设定的评审因素而非资格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的规定,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七星区人民政府或桂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
2020年1月13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