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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桂林市七星区和平片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用电工程(N1-6地块1、2、5、6号楼及N14-1地块8、9、10、13号楼)采购,项目编号:GLZC2019-G2-05018-GXJX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87号隆鑫广场A1栋店面102室
被投诉人1: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施家园路6号楼
被投诉人2: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77号耀和荣裕2栋13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桂林市七星区和平片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用电工程(N1-6地块1、2、5、6号楼及N14-1地块8、9、10、13号楼)采购活动(以下简称该项目)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合格,本机关予以受理,通过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该项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该项目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相违背;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以同类项目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作为加分项”,这一限定存在歧视性或排他性,合同金额与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是相关联的,对新开办企业或小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财政部87号令明确规定,不得将投标人的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要求或评标审因素。
四、审查事实: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附件、调取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并组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投诉人进行了询问和调查,审查情况如下:投诉人投诉该项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经审查,本项目为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预算总造价为16918695.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本项目的招标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而不属于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管理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第10页,10.1.1中规定的类似项目“与本工程的工程类别相同且合同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10AK等级及以上的电力工程项目”,该条款的设定是根据该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进行设定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所列不合理条款,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七星区人民政府或桂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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