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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2020-2022年度工程造价评审机构定点服务采购(项目编号:JYZTGL2019-G3-045)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相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临桂县临桂镇世纪东路(世纪大道)金源新城福邸嘉园5幢1单元15-16层01号及15层02号
被投诉人: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桂林市高新区信息产业园软件大厦6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2020-2022年度工程造价评审机构定点服务采购(项目编号:JYZTGL2019-G3-045)采购活动(以下简称该项目)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向我局投诉。经审查合格,我局予以受理,通过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该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评分方法人为设置不合理的评审标准,违反了《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及《桂林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招标文件第19页“2.人员配置分”中:(3)项目实施人员中技术负责人连续在本单位满一年,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且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经历在12年(含12年)以上的,得5分;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且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经历在10年(含10年)以上的,得3分;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且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经历在8年(含8年)以上的,得2分;(工作经历年限按取得注册造价师资格之日起算,此项满分5分)。
要求就上述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修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相应条款,以维护合法权益。
四、审查事实:
根据投诉事项,我局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附件、调取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审查情况如下:投诉人投诉该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评分方法人为设置不合理的评审标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9页“2.人员配置分”中,关于要求项目实施人员中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年限按取得注册造价师资格之日起算设定评分,该条款是作为评分项而不是资格审查来设定的,也是根据该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进行设定,作为一个评审因素,该条款的设定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七星区人民政府或桂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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