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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桂林市七星区穿山塔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B-04城中村改造用地项目电梯采购(GLZC2018-C1-06113-YCJS重)作出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1号
被投诉人: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桂林市中隐路清华园A3栋3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代理机构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本项目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未依据相应设备制造规范,针对投诉人提出的依据《GB7588 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未给予正面答复,导致本项目中标结果存在不合理性。
三、审查事实
对于投诉事项,七星区政府部门调取了有关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文件、质疑答复、和评标报告等材料,经审查:
“电梯专用钢丝绳”及“钢带”都是市场上常用曳引媒介,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及要求,选择了“钢带”作为本项目的实质性★内容并无不妥。
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第四条:本项目各分表需求表中带有(★)的技术参数或要求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提供货物不得低于该技术指标或要求,否则投标无效。投诉人所提供的《GB7588 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无法证明“电梯专用钢丝绳”优于“钢带”,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或桂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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