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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高清视频监控一期200个摄像头线路租赁及巡检及系统平台服务GLZC2019-G3-05002-YCJS(1)”作出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
被投诉人: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桂林市中隐路清华园A3栋3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合格,我局依法予以受理,通过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的事项:被投诉人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表”为理由认定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
投诉理由: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服务采购需求项中(四)服务配套设备采购需求,服务配套设备采购预算为140000.00元。————提高服务要求中:
1.说明:
1.1本表中参考品牌规格型号、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等要求)不明确或有误的,或投标人选用其他品牌规格型号替代的,请提供详细、正确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填写投标报价明细表。
1.2凡在“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等要求)”中表述为“标配”或“标准配置”的设备,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将其标配参数详细列明。
上述服务采购需求明确要求“凡在“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等要求)”中表述为“标配”或“标准配置”的设备,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将其标配参数详细列明”,投诉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投标报价表,详情见附件。
并备注了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等要求)”中表述为“标配”或“标准配置”的设备的详细参数及各项服务的服务期限,被投诉人也在唱标时确认了投诉人的这一总报价,投诉人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投标报价表并填写了各项要素,增加各分项的报价明细是为了让采购人对整个项目价格的构成有更清晰的了解,为采购人提供明白消费的服务,这与招标文件并不冲突,投诉人认为已经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了响应,其法律意义不符合废标的核心宗旨。被投诉人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表”为理由认定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该答复无法让人信服。
四、审查事实
根据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调取了相关资料,经核实,招标文件第10页第15.1条明确规定: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五、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七星区人民政府或桂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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