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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信息化设备及功能室、教室、办公室基本设备(一期)采购(A分标)GLZC2019-G1-05002-GXZL(A分标)”作出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宁崇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14号广西南宁电子科技广场综合楼12层1207-2号
被投诉人:广西中铝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高新区信息产业园软件大厦5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信息化设备及功能室、教室、办公室基本设备(一期)采购(A分标)”【GLZC2019-G1-05002-GXZL(A分标)】的采购活动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合格,本机关予以受理,通过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投诉事项
1 、中标方桂林恒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报价的广州爱递思电子有限公司LS-8770型号产品达不到招标文件的IP网络音频采集终端参数要求,涉嫌虚假应标。
2、中标方桂林恒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报价的广州爱递思电子有限公司CHJ-8723型号产品达不到招标文件中“IP网络消防接口”的要求,涉嫌虚假应标。
3、中标方桂林恒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报价的海康威视牌DS-2DE73XYZIW-ABC/VWS设备不具备人脸抓拍和识别的功能,投标的型号不符合招标要求,涉嫌虚假应标。
4. 中标方桂林恒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锐捷牌设备进行投标,桂林恒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获得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任何与网络设备有关的资料,但评分分数大于投诉人,极有可能提供了非法来源的厂商部分非公开性资质文件资料,若投标材料来源不合法,属于非法提供应标材料或者虚假的材料应标,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秩序,伤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5、中标方桂林恒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中“触控一体机”、“壁挂式高清展台”、“智能笔”采用了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鸿合牌设备进行投标,但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鸿合技术)已经声明,桂林恒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时提供的货物触控一体机HD-I8XXXE、壁挂式高清展台HZ-G2、智能笔HH008不属于鸿合科技的货物型号而是一个系列的名称,在产的或已停产的设备没有HD-I8XXXE、HZ-G2、HH008这个三个型号的产品。同时相关检测报告属于非公开性文件,在未获取授权的情况下,非法盗用鸿合科技的相关产品检测报告用于招投标活动,中标方桂林恒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提供应标材料或者虚假的应标材料且涉嫌侵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秩序,伤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七星区人民政府或桂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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