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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公共租赁住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自给资金;
(七)其他资金来源。
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资金计划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产局,根据年度任务编制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支出项目预算,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社会投资(含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资金来源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从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筹集。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可按照相关标准安排中央、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对项目给予补贴及贷款贴息等。
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应优先用于发放租赁补贴,结余部分可统筹用于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运营管理部门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管和维修养护费用。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单位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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