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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规划由市房产局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筹集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配建、改建、扩建、收购、长期租赁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大专院校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四)国有直管公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应当充分考虑申请家庭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承受能力,遵循合理布局、完善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科学设计,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户型为主。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进行装修,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由业主单位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凭市房产局的批准文件,到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在项目实施前与市房产局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配建指标签订配建合同,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八条 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比例为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10%。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比例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总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户型、建设标准等,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规划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10%-20%的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设施,由投资主体统一经营管理。市政府投资的商业设施由市房产局统一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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