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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含2倍);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25岁(含25岁)以上;
(五)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3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明,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已办理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移房产行为的(低保家庭除外);
(三)非低保家庭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非营运性私家汽车的;
(五)在经营活动中有固定营业场所或在经营中使用雇工的;
(六)申请人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单身家庭的;
(七)申请人为孤儿且未满18周岁,其监护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八)利用违章建筑牟利的;
(九)其他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低保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
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成员(含精神、智力残疾人员)需二人以上(含二人),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精神、智力残疾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七条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三)家庭收入情况、就业情况、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证明;
(四)住房状况材料;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首先是申请家庭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房管处提出申请。社区、街道或所在单位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查。审查无异议的,由申请家庭将相关资料提交到房管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审查,主要包括:入户调查;报城区民政局收入复核;房产、车辆、养老保险等信息查询;信息录入等审查工作。审查通过后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没有接到反对意见,由房管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由市房产、民政、财政、监察及各城区街道、社区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联席会审会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通过会审综合审查的,由市房产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桂林日报》或市房产局网站上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家庭或用人单位,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三条 一个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和人口等因素,保障家庭配租标准原则如下表:
|
家庭应保障人口 |
家庭构成 |
配租户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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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 |
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
单 间 |
|
2人 |
夫妻;由父子或母女构成的单亲家庭 |
一房一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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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 |
由父女或母子(子、女应年满10岁以上)构成的单亲家庭 |
二房一厅 |
|
3人以上(含3人) |
夫妻及子女 |
二房一厅 |
市房产局可以根据实际房源情况,适当调整申请家庭的配租户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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