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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供地方式有偿使用。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闲置的工业、仓储、办公等用地或者房屋,权属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或者改、扩建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对经市房产局批准纳入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范围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白蚁防治管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施工噪声排污费、人防工程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统计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水电费按民用住宅收取。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企业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整体转让,但企业因产业需要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产业项目一并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按照“只租不售”管理使用原则,应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暂不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待条件成熟后可向连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配售条件的保障户出售一定份额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具体配售办法另行制定。非住宅部分可以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登记在市房产局名下,由市房产局代市政府行使分配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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