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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总则)

2021-06-23 12:31     来源:七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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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惠民政策,完善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营管理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含临桂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由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市市区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国有直管公房并轨运营管理,并轨后廉租住房、国有直管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范围,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对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遵循收入从低到高,从低收入家庭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梯度保障原则。

第七条 市房产局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建、规划、民政、物价、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公安、金融、环保、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市房产局下属的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处)是本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象山区、七星区、秀峰区、叠彩区、雁山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和运营管理等工作。临桂新区由该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各城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协助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核定、入户调查、发布公告公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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