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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023-03-21 11:45     来源:七星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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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桂林市七星区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行政人员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要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  本部门做出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进行法制审核:

   (一) 行政许可类决定

1、撤销行政许可的;

2、其他行政许可产生争议的。

  (二)行政处罚类决定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的;

   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降低资质等级的;

   3、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5、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6、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行政强制类决定

   1、对有没收、查封或者扣押行为的;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项,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行政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需要调整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七条承办人员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

   (三)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五)相关证据资料;

(六)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人员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或隐患)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证据情况;

(五)拟作出决定及承办主管负责人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行政人员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行政人员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了解、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行政人员对重大行政决定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五条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行政人员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行政人员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人员。

第十六条  承办人员对政策法规行政人员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本局负责人处理。

第十七条未经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行政人员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八条  承办人员应当将最终的执法决定报政策法规行政人员备案。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桂林市七星区应急管理局

20233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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