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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
为做好2022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2022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划布点原则和数量控制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点、严格标准、压缩存量”的原则,统筹规划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2022年度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量控制在6个以内。
二、办证受理时间
2022年1月6日至1月13日。
三、办证受理的有关要求
(一)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
1.实行专店(点)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二层及以上建筑物内以及百货超市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一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1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12.是否属于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13.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1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15.经营场所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6.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7.经营场所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18.经营店(点)内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19.经营场所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2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2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2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和足够的消防应急用水,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二)办证申报材料
1.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
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预核准书;
4.与市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定的连锁经营协议书;
5.安全经营承诺书。
(三)办证的申报程序
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审查”的原则,审查合格一户发证一户。
1.申请: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请户于2022年1月10日至1月15日期间,根据烟花爆竹经营店(点)的22条基本安全条件自行选址,满足安全条件的向区应急局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将申请材料按照顺序整理成册,报应急局进行初审。
2.受理:区应急局将初审符合经营条件的申请书及办证材料于1月15日前报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3.现场复查:区应急管理局受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派出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查。
4.发证:对通过合格的申请人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特此通告!
桂林市七星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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