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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集体决策事项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实行局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局属各二级机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执行、落实工作。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对局系统科级(含副科级)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对科级及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意见;
(五)局系统年度财政预算申请和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原则、监管办法,以及预算外资金安排在1万元以上的事项;
(六)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七)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九)向社会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职工等事项;
(十)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局务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科室在对重大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长决定是否上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实行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制度。
(二)会前通报。局长决定上会后,由办公室负责人通报其他参会人员;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召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局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三)提前通知。局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到有关人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负责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作出决策。领导班子决策重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逐个表决,并实行回避制度。会议的表决方式、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意见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七)形成纪要。局务会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局务会的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人社局重大决策事项目录
|
序号 |
重大事项名称 |
决策承办主体 |
决策执行主体 |
备注 |
|
1 |
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
各办公室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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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
局办公室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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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要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
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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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局系统科级(含副科级)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对科级及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意见 |
区人社局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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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局系统年度财政预算申请和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原则、监管办法,以及预算外资金安排在1万元以上的事项 |
局财务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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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
局办公室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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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
各股室及各二级机构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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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
各股室及各二级机构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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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向社会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职工等事项 |
人事科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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