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08日 |
| 标 题: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净瓶山桥拆除重建工程项目(七星段)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星政办发〔2022〕12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1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净瓶山桥拆除重建工程项目(七星段)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10月8日
桂林市净瓶山桥拆除重建工程项目(七星段)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净瓶山桥拆除重建工程项目是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和市“畅通缓堵”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为顺利推进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按时完成,改善全市交通环境和村民的居住环境,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市政告字〔2022〕2号)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结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安置对象
在项目征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户。
二、安置办法
(一)产权调换方式
1.安置地点:樟木村委东边洲村25亩安置地。
2.安置房屋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3.安置与补偿标准
(1) 一户一宅安置:鉴于目前安置现房只有占地100㎡(含占地面积同等大小地下室)、房屋建筑面积为296㎡的户型,有本村户籍、享受村民待遇的,本项目涉及的户籍人数为3人与4人的被征收户,根据自愿原则,均安置在该户型。
3人户:安置指标面积为240㎡(人均安置指标面积为80㎡),安置现房面积296㎡。有证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1:1置换。如有证房屋建筑面积少于一户一宅的指标面积(240㎡)的,差额部分面积按建设成本价(参照医药城1730元/㎡)购买;在超出安置指标面积10%以内的(241-264㎡)按建设成本价购买;在超出安置指标面积10%以外的(265-296㎡)在建设成本价基础上增加10%的价格(1903元/㎡)购买。
4人户:安置现房面积296㎡,有证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1:1置换。如有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现房面积的,超出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如有证房屋建筑面积少于安置现房面积(296㎡)的,差额部分面积按建设成本价(参照医药城1730元/㎡)购买。
(2)公寓房安置(期房):有本村户籍、享受村民待遇,户籍人口数2人及以下不选择并户的或3人及以上自愿放弃一户一宅安置的,则按人均88㎡的建筑面积住房进行安置。有证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1:1置换。当有证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指标面积的,差额面积按建设成本价购买;当有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指标面积的,差额面积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公寓楼补足。差额面积小于公寓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50%的进行货币补偿,差额面积大于公寓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50%的可选择接近面积的公寓房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超出面积在10%及以内的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超出在10%以上的按市场价格5500元/㎡购买。
(3)有本村户籍、不享受村民待遇,但有有证房屋的被拆迁户,有证房屋产权面积按1:1比例进行公寓房(期房)产权置换,在此基础上,一是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的补助;二是在规定时间1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15%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16-30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10%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31-4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5%的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时间45日没有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4)无证房屋的村民,以建设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屋指标面积,如安置房屋面积超过安置指标面积10%及以内的,按建设成本价购买,如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指标最小户型面积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格5500元/㎡购买。
4.选房办法
选房以先签先选为原则,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取消选房资格,由指挥部按政策进行安置。
(二)货币补偿方式
有证房屋的村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评估价格基础上,一是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助;二是在规定时间1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30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4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搬迁奖励;三是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给予1000元/㎡的签约奖励。
三、无证住房自拆费标准
砖瓦房(盖水泥瓦)500—700元/㎡,砖瓦房(盖小瓦)600—850元/㎡,砖混房750—1000/㎡,具体补偿价格视房屋的新旧、装修情况而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完成自拆的,给予200元/㎡的奖励,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和搬迁的,没有任何奖励和补助。无证房屋没有装修补偿,被强制拆除的,没有自拆费。
四、房屋装修、搬家、临时安置(过渡)等补偿标准
(一)有证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普通装修300元/㎡,精装修400元/㎡,豪华装修500元/㎡。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给予有证建筑面积装修100元/㎡奖励;在规定时间内交房的给予有证建筑面积装修100元/㎡奖励,不按时签订协议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搬家补助费
产权调换的,现房给予一次搬家补助费,期房给予两次搬家补助费,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搬家补助费。每次搬家补助费按10元/㎡(产权面积)计算,每次搬家补助费总计不足700元的或无证房屋户,统一按700元给付。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1.一户一宅现房安置的过渡期为3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为3个月,公寓房安置的为24个月。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产权面积每月12元/㎡计算,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或无证房屋户,统一按800元支付。
3.期房逾期交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50%支付。
五、补偿、安置相关问题说明
(一)安置人数以公布本《桂林市净瓶山桥拆除重建工程项目(七星段)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之日为准。即2022年10月8日。
(二)选择一户一宅现房安置的,地下室按20000元购买。
(三)安置房屋均为清水房,一户一宅现房的建设成本价格参照医药城项目定为1730元/㎡。
(四)自愿放弃安置或部分放弃安置指标的,给予1730元/㎡的补助。
(五)公寓房期房安置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拆迁房屋钥匙交到指挥部后先支付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再进行房屋装修、其它补偿(自拆)费、购房款的抵扣。抵扣后,如果多余的,将多余部分金额支付给被征收户,如果不足抵扣的,则在安置房交付使用前30日内全部付清,未付清的,不予交房并停发过渡费。
(六)一户多宅的安置办法: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户,如在征地拆迁范围外有有证房屋的,安置人口时,按安置标准(人均占地20m)扣除征地拆迁范围外有证房屋的人数。如一户多宅户的户籍人口为7人,在征地拆迁范围外有占地60㎡的有证房屋(3人×20㎡),安置时扣除3人后的安置人口为4人。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