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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2年10月08日
标  题: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净瓶山桥拆除重建工程项目(七星段)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星政办发〔2022〕12号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1日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净瓶山桥拆除重建工程项目(七星段)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2022-10-21 14:15     来源: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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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净瓶山桥拆除重建工程项目(七星段)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10月8日

桂林市净瓶山桥拆除重建工程项目(七星段)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净瓶山桥拆除重建工程项目是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和市畅通缓堵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为顺利推进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按时完成,改善全市交通环境和村民的居住环境,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市政告字〔20222号)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结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安置对象

在项目征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户。               

二、安置办法                                        

(一)产权调换方式

1.安置地点:樟木村委东边洲村25亩安置地。

2.安置房屋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3.安置与补偿标准

1) 一户一宅安置:鉴于目前安置现房只有占地100(含占地面积同等大小地下室)、房屋建筑面积为296的户型,有本村户籍、享受村民待遇的,本项目涉及的户籍人数为3人与4人的被征收户,根据自愿原则,均安置在该户型。

3人户:安置指标面积为240(人均安置指标面积为80),安置现房面积296。有证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11置换。如有证房屋建筑面积少于一户一宅的指标面积(240)的,差额部分面积按建设成本价(参照医药城1730/)购买;在超出安置指标面积10%以内的(241-264)按建设成本价购买;在超出安置指标面积10%以外的(265-296)在建设成本价基础上增加10%的价格(1903/)购买。

4人户:安置现房面积296有证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11置换。如有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现房面积的,超出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如有证房屋建筑面积少于安置现房面积(296)的,差额部分面积按建设成本价(参照医药城1730/)购买。

2)公寓房安置(期房):有本村户籍、享受村民待遇,户籍人口数2人及以下不选择并户的或3人及以上自愿放弃一户一宅安置的,则按人均88的建筑面积住房进行安置有证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11置换。当有证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指标面积的,差额面积按建设成本价购买;当有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指标面积的,差额面积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公寓楼补足。差额面积小于公寓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50%的进行货币补偿,差额面积大于公寓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50%的可选择接近面积的公寓房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超出面积在10%及以内的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超出在10%以上的按市场价格5500/购买。                       

3)有本村户籍、不享受村民待遇,但有有证房屋的被拆迁户,有证房屋产权面积按1:1比例进行公寓房(期房)产权置换,在此基础上,一是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的补助;二是在规定时间1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15%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16-30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10%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31-4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5%的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时间45日没有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4)无证房屋的村民,以建设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屋指标面积,如安置房屋面积超过安置指标面积10%及以内的,按建设成本价购买,如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指标最小户型面积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格5500/购买。

4.选房办法  

选房以先签先选为原则,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取消选房资格,由指挥部按政策进行安置。

(二)货币补偿方式

有证房屋的村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评估价格基础上,一是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助;二是在规定时间1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30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4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搬迁奖励;三是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给予1000/的签约奖励。

三、无证住房自拆费标准

砖瓦房(盖水泥瓦)500—700/,砖瓦房(盖小瓦)600—850/,砖混房750—1000/,具体补偿价格视房屋的新旧、装修情况而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完成自拆的,给予200/的奖励,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和搬迁的,没有任何奖励和补助。无证房屋没有装修补偿,被强制拆除的,没有自拆费。

四、房屋装修、搬家、临时安置(过渡)等补偿标准

(一)有证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普通装修300/,精装修400/,豪华装修500/。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给予有证建筑面积装修100/奖励;在规定时间内交房的给予有证建筑面积装修100/奖励,不按时签订协议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搬家补助费

产权调换的,现房给予一次搬家补助费,期房给予两次搬家补助费,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搬家补助费。每次搬家补助费按10/(产权面积)计算,每次搬家补助费总计不足700元的或无证房屋户,统一按700元给付。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1.一户一宅现房安置的过渡期为3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为3个月,公寓房安置的为24个月。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产权面积每月12/计算,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或无证房屋户,统一按800元支付。

3.期房逾期交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50%支付。

五、补偿、安置相关问题说明

(一)安置人数以公布本《桂林市净瓶山桥拆除重建工程项目(七星段)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之日为准。即2022108日。

(二)选择一户一宅现房安置的,地下室按20000元购买。

(三)安置房屋均为清水房,一户一宅现房的建设成本价格参照医药城项目定为1730/

(四)自愿放弃安置或部分放弃安置指标的,给予1730/的补助。

(五)公寓房期房安置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拆迁房屋钥匙交到指挥部后先支付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再进行房屋装修、其它补偿(自拆)费、购房款的抵扣。抵扣后,如果多余的,将多余部分金额支付给被征收户,如果不足抵扣的,则在安置房交付使用前30日内全部付清,未付清的,不予交房并停发过渡费。

(六)一户多宅的安置办法: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户,如在征地拆迁范围外有有证房屋的,安置人口时,按安置标准(人均占地20m)扣除征地拆迁范围外有证房屋的人数。如一户多宅户的户籍人口为7人,在征地拆迁范围外有占地60的有证房屋(3×20),安置时扣除3人后的安置人口为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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