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09日 |
| 标 题: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傅永春信访事项的结案报告 | |
| 发文字号:星市监发〔2023〕13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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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区信访联席办:
根据第二批主题教育信访积案久拖不结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交办编号为GJS2023072807680的傅永春信访事项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办理完毕,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信访人:傅永春,性别:男,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二、主要诉求
信访人反映,桂林贞韩植发技术有限公司开设的美团店铺【贞韩植发连锁(南宁旗舰院)】宣传销售http://dpurl.cn/hW3m3Wrz【种植发际线1500单位发际线高M型发际线额角后移种植发际线1500单位发际线高M型发际线额角后移】,项目,根据《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第二条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该产品标题包括了医疗技术,服务项目,故应该定义该服务为医疗美容。根据《指南》所称医疗美容广告,是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的商业广告。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以上条例规定了发布医疗广告需要先审后发,必须先报备,取得广告发布批号才能发布,未经有关部门审查,不得发布。并且该诊所使用了医生的照片做宣传,违反了《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第八条,接下来区分该诊所发布属于“医美广告”或“医美信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基于第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于承认了医疗信息发布的存在,并指明了其与医疗广告的区别,但是并没有对医疗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我们可以根据立法者的意图推论出医美信息发布时,只要不出现除了机构名称之外的其他七项内容,便可以信息发布来对待,这七项项内容是:地址、所有制、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电话;该诊所在店铺都表明上述内容,所以认定为发布医疗美容广告。该店铺地址:打开美团搜【贞韩植发连锁(南宁旗舰院)】,即可查看店铺内其他项目广告的违法行为,请一并查处。
三、调查核实情况
1.美团店铺贞韩植发连锁(桂林院)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桂林贞韩植发技术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MACCMQ983U),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未能认定利用医生形象作宣传的行为;
3.美团店铺贞韩植发连锁(南宁旗舰院)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南宁贞韩植发技术有限公司南宁医疗美容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N0RR882),不属于我局管辖。
四、结案意见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11月6日至8日上午多次拨打信访人电话,均提示为空号。由于无法联系信访人,2023年11月8日,我局将《关于傅永春信访事项处理的回复》通过信访平台及邮寄的方式予以答复。信访人反映属于我辖区的信访事项已处理完毕,我局认为可以结案。
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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