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桂林市七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01日 |
| 标 题:关于桂林润平商贸有限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决定书 星人社函〔2023〕47号 | |
| 发文字号:星人社函〔2023〕47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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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润平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向本局提出的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办法》(桂劳社发〔2006〕2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本局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后勤管理部员工、防损部员工、营运部员工、客服部员工、新零售部员工、维保部员工、技术课员工、店总经理助理、人资部员工、会计科员工实行以年为计算周期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同意你公司店总经理、营运部门经理、客服经理、防损部主任、新零售部主管、维保主任实行以年为计算周期单位的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休息办法的职工,你公司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对同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职工,企业应予知会。
四、执行时间: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企业可在本许可决定到期前1个月内向本局申请延续,视企业具体情况审批延续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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