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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的发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社会共同关爱劳模,根据要求,结合七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七星区范围内健在并保持荣誉称号、纳入七星区总工会统一管理的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享受自治区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简称自治区劳模)。
二、申请条件
(一)因本人患病自付医疗费用高造成生活困难的自治区劳模;
(二)因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病、大病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自治区劳模;
(三)因遭受意外灾害、伤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自治区劳模。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劳模向所在单位工会或居住地的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实事求是地反映本人和家庭收入情况、家庭困难状况及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是指:申请劳模应提供《困难劳模情况调查表》,本人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半年内的工资银行流水);体现困难原因的医疗费用单据、病情诊断证明、遭受意外灾害等材料复印件。
(二)劳模所在工会进行核实情况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劳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并在《困难劳模情况调查表》上提出核实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工会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向七星区总工会申报。
(三)七星区总工会劳模管理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市总工会审核。
四、补助金分配
以劳模年度生活困难证明材料中的有效票据总金额为核心依据,结合票据真实性审核结果、劳模年龄、家庭收入水平、身体健康状况等补充材料综合判定困难等级,对应补助标准如下:
(一)一般困难: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二)比较困难: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2000元;
(三)非常困难: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五、补助发放管理要求
(一)等级核定:具体补助等级需结合当年劳模申报人数、困难程度等实际情况,经工会主席办公(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后,再统筹发放;
(二)报备程序:年度劳模困难补助发放事宜,需分别向七星区总工会常务委员会、桂林市总工会履行报告报备手续。
六、发放方式
按实名制原则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发放,不允许发放现金。
桂林市七星区总工会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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