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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制定,符合上级政策文件精神,有充分的政策依据。
经与区财政局沟通,区财政每年将拿出一定的资金设立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基金,用于奖励满足条件的企业。
本办法涉及企业的补助、奖励在达到条件后,每年年初由企业申报,区科技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核(评审)、认定后,报区工委管委联席会研究确定;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
企业税收数据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入库数据为准。涉及补助(奖励)资金资格的认定以有效票据、批文、证书、合同为准。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偷税漏税、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被立案查处的企业,不享受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使用和拨付按规定纳入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范围内。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十九大召开以后,区领导对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党政办、科技局和相关部门人员召开会议,就辖区科技创新展提出意见建议,经过基础调研、反复论证,仔细推敲,形成了科技创新发展扶持政策的征求意见稿后,又征求了区发改局、工信局、人社局、创业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意见,并在2018年5月2日的工委管委联席会上向白松涛副书记进行了专题汇报,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本办法,同意由区科技局修改完善后,按办文程序提交高新区工委管委办下发试行。
本办法主要从以下九个方面支持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一)设立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二)优先支持高成长型科技企业;(三)不断加大科技招商工作力度;(四)支持龙头企业众创空间载体建设;(五)鼓励科技企业军民技术融合发展;(六)积极引进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七)不断提高科技孵化水平;(八)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九)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布局(十)强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区科技局,联系电话:2536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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