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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国家高新区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解读材料

2018-09-27 10:19     来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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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策必要性

(一)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桂林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服务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提高我国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关键举措。要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深入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积极培育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提高供给体系质量,需要加快建设制造强国,支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

为深入领会十九大报告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加快推动桂林高新区服务业的发展,需要制定一部指导和鼓励辖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政策文件。

(二)高新区服务业发展形势的迫切需要

2017年1-11月,批、零、住、餐实现限上销售额(营业额)增幅分别为5.06、4.35%、9.66%、1.6%。我区35家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达14.28亿元,同比增长20.57%。虽然服务业经济总体上涨,但也严重受到国际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急需出台政策引导和扶持服务业产业的发展。

二、决策可行性

(一)政策依据

本办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5〕4号)和《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6〕9号)制定,符合上级政策文件精神,有充分的政策依据。

(二)财政保障

经与区财政局沟通,区财政每年将拿出一定的资金设立高新区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奖励满足条件的企业。

(三)申报程序

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每年2月1日至3月1日由各企业申报,区商务旅游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工委管委联席会审定后下达扶持资金计划。对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特别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四)事中事后监管

营业收入均以税务部门认定的区内开票销售收入为准;入库税收仅指本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投资额、专业市场成交额以区统计局的统计报表为准;各项奖项和资格认证以有效批文为准。年度投资额由区发改、财政局、局、商务旅游局共同核查认证。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偷税漏税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被立案查处的企业,不享受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使用和拨付按规定纳入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范围内。

三、制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5〕4号)和《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6〕9号)

四、起草过程

十九大召开以后,区领导对高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高度重视,多次组织投促局、财政局、创业中心和相关部门人员召开会议,就辖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出意见建议,经过基础调研、反复论证,仔细推敲,形成了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后,又征求了区发改局、财政局、投促局、创业中心等相关单位意见,并在2018年5月2日的工委管委联席会上进行了专题汇报,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本办法,同意由区商务旅游局修改完善后,按办文程序提交高新区工委管委办下发试行。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从以下八个方面支持高新区新型工业化发展:(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二)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三)支持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四)支持企业创品牌;(五)对新入驻楼宇的区外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给予补助;(六)积极参与高新区管委、七星区政府统一组织的赴外展销会、推介会和交易会等活动的服务业企业给予补助;(七)新上限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八)对传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科技服务业法人企业并纳入区统计口径的给予奖励。

六、解读部门

区商务旅游局,联系电话:212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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