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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我区《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新星政发〔2012〕14号)已经实施多年,有些政策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的工作要求,严重影响工作效率,需要修改完善。如原《办法》在资产处置设置的金额较少,资产到了处置期限后,原值或总价值超过5万元就要上会,这样就降低办事效率。参照上级的文件精神我局对原《办法》的处置金额进行调整,目的就是使新的《办法》更加适应工作需要,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工作效率。
二、起草的依据
《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7〕6号)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截止到2018年1月22日我局对《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向全区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回40份反馈意见书,都无意见。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修改的内容
《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二是资产配置。三是资产使用。四是资产处置。五是资产评估、清查与信息管理。六是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七是法律责任。八是附则。
本次主要修改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二十条。一是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单位自行审批由原来总价值1000元(含1000元)提升到1万元(含1万元);区国资办审批由总价值1000元至2万元(含2万元)提升到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区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由总价值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提升到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区政府会议审批由总价值5万元至200万元改为起点为50万元以上报政府会议审批。去掉一个总价值200万元以上报区委常委会审批环节。二是区内之间资产调拨权限:区国资办审批由5万元(含5万元)提升到10万元(含10万元);区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由总价值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提升到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其余不变。三是增加了区外资产调拨审批权限:总价值1万元(含1万元)的报国资办批准;总价值1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总价值超过5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办公会批准执行。
高新区七星区财政局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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