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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星市监处罚〔2026〕14号-七星区酸嘢食品经营部

2026-02-11 17:00     来源: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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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七星区酸嘢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5N6MUG1M

住所(住址):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半塘尾1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钱黄格

身份证件号码:******************

202510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甜熟芒果(自制)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1121日,本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收到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于2025112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FNN20251017435),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加工日期为“2025-10-21”的甜熟芒果(自制),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11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局于2025112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对该次监督抽检及检验结果提出异议。20251211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2025121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截至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为18平方米,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且证件均在有效期限内。20251021日,当事人制作了2.5kg甜熟芒果酸嘢并放置在冰柜内冷藏销售,销售价格是30/kg。上述批次的甜熟芒果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51124日本局将相关《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已将上述甜熟芒果销售完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75,当事人的违法所得75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

2.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资质材料(《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抽样人员及检验员上岗证)复印件各一份;

3.《检验报告》(NoFNN2025101743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照片打印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照片打印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4.《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各一

5.《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

2026年2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6〕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甜熟芒果)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小餐饮经营活动不得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较小,截至目前本局未接到关于当事人的投诉举报,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整改,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对照《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餐饮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开户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63612010110700511),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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