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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御本堂闻名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4MA5Q2DXY4R
住所(住址):桂林市七星区七里店路1号5、6栋2-01、2-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莫红梅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从事零售药品经营活动,持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桂DB773000957)。检查时,药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企业法定代表人莫红梅全程陪同检查。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抽查处方药品(复方甘草片,生产厂家: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00片,生产批号:2250211)的销售记录,通过查询计算机系统的进销存明细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销售复方甘草片1瓶;现场未能提供销售该药品的处方单原件或其复印件。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2月2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截至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据,固定了相关证据。
经查明,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星市监处罚〔2023〕130号)。
在2025年11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销售处方药复方甘草片(生产厂家: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00片,生产批号:2250211)1瓶,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5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
3.2025年1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原件1份;
4.本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据提取单》(一)、(二)各1份;
5.2025年12月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2025年11月01日销售枸橼酸西地那非片1盒的处方笺;
6.由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9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星市监处罚〔2023〕130号)。
2026年1月13日,本局已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甘草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社会影响较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我局综合考虑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对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开户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63612010110700511),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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