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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星市监处罚〔2026〕3号 广西桂林鲸鱼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抽检不合格产品案

2026-01-20 11:15     来源: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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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星市监处罚〔20263


当事人:广西桂林鲸鱼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MAE1M1DJ4R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3号时代广场1-26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韦永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1月12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J25-005895),当事人2025年9月22日,经营的Power Bank(品牌:虹钻;电池容量:20000mAh;执行标准:GB/T35590-2024;制造商:汕头市庆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依据《2025年移动电源产品质量桂林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标识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355902017《信息技术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通用规范》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2025年11月12日,我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6个被抽检型号Power Bank(品牌:虹钻;电池容量:20000mAh;执行标准:GB/T35590-2024;制造商:汕头市庆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色4个,黑色2个),我局依法对该产品进行扣押。2025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进一步的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11月24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

经查当事人在其注册场所从事Power Bank(以下简称涉案产品)经营活动,该产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依据《2025年移动电源产品质量桂林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标识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355902017《信息技术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通用规范》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当事人2025年6月10日,从慈企数码旗舰店采购5个Power Bank(品牌:虹钻;电池容量:20000mAh;执行标准:GB/T35590-2024;制造商:汕头市庆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绿色),共85.3元,2025年6月15日从鼎源鑫电子采购5个Power Bank(品牌:虹钻;电池容量:20000mAh;执行标准:GB/T35590-2024;制造商:汕头市庆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黑色),共89.09元,2025年6月26日从善伊美店采购5个Power Bank(品牌:虹钻;电池容量:20000mAh;执行标准:GB/T35590-2024;制造商:汕头市庆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色),共88.9元,至2025年11月12日,当事人共销售涉案产品9个(黑色款销售了3个,绿色款销售了5个,青色款销售了1个),销售价格均为41元/个(其中3个销售总价为114.8元,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的人民币陆佰壹拾伍圆整(¥615.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贰佰贰拾贰圆捌分整(¥222.0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三家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未能提供所有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经查实,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2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J25-00589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NO:202504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LJD20251103001)《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QT25-ZJ0063)复印件各一份;

2.2025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送达回证》《询问调查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原件各一份;

3.2025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各一份、《证据提取单及附件》原件共六份;

4.2025年11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2025年11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网购订单截图三份,供货商店铺信息两份供货材料,2025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原件一份;

6.2025年11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说明原件一份;

7.2025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送达回证》原件各一份。

20260109,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6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根据以上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对照《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轻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销售的;2.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我局扣押的Power Bank6个(详见本案财物清单(星市监强制单﹝2025LD111201号));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人民币贰佰贰拾贰圆捌分整(¥222.08元);

3.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佰壹拾伍圆整(¥615.00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捌佰分整(¥837.0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开户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636120101107005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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