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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桂林市七星区陈清兰烟花爆竹经营店
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七星区下杨梅村28号 邮政编码: 5410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清兰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50****5066
违法事实及证据: 零售店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二条的适用条件,决定给予 罚款壹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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